攸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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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攸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湘建村(2021)210号)和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位置及边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共同
2、确定。第三条县住建局牵头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县财政、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六条征收原则(一)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所有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含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二)
3、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的,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且未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七条征收方式(一)使用乡镇(街道)公共(或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采取随水伴征的方式,由各乡镇(街道)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乡镇(街道)公共(或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计征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实行随水伴征的,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水费标准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按现行水费标准执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组织征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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