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2024草案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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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维护建筑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施工、改造、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侧立面、屋面及其附属设施、附加设备。第三条【立法原则】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协调、整洁原则,体
2、现城市时代风貌,融合自然与人文环境,彰显地方特色。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保障相关经费,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3、第六条【两委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组织和动员居民、村民参加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第七条【分类管理】城市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总体要求】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结合规划类型和实际需求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对建筑景观风貌提出规划管控要求。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对建筑的高度和面宽进行控制,追求城市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体现生态宜居、地域特征、侨乡特色。建筑外立面勘察、设计、施工、改
4、造、维护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二章建筑外立面管理第九条【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其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符合规划情况同步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第十条【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城市风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需要,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5、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提升的,应当进行评估,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第十一条【外立面责任主体的确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责任人。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既没有管理人也没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管理人。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责任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管线敷设要求】建筑物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管线。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应当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并应当
6、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第十三条【设施设置要求】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观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出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第十四条【临街设备敷设要求】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和造型。空调设备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第十
7、五条【窗台防护设施设置要求】既有居住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倡导、鼓励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居住建筑外立面的窗户、阳台、观景台等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安全要求】附加设备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符合安全条件;安装面强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抗震动措施。第十七条【外立面改造要求】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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