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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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沧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
2、固定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第五条沧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一址一照一证的布局原则。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六条沧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网格销售量、销售额、全域户均销售量、销售额等因素,按照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进行网格单元划分,合理设定网格单元指导数,定期向社会公示各网格单元可办证额度,有办证额度的网格单元,根据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受理新办申请,无办证额度的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控制的政策。第七条当网格单元内某区域发生较大变化,
3、如出现新增居民区、大型商超、商业中心等,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在综合评估后,定向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增零售点指导数量实行定向分配,不能应用于整个网格单元。第八条新增零售点在网格单元容量范围内执行以下标准:(一)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二)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类业态及其他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许可证总数量的l%o实际零售业态以实地核查现场经营模式和经营形态为准,无法直观判断业态类型的一律视为其他类业态。(三)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商业街、商业中心、步行街范围内申请设置零售点的,按照已开业
4、经营的商铺数量计算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已开业经营的商铺数量在5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开业经营的商铺数量在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四)封闭式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内(单向)经营的便利店、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指由政府部门建设管理的,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六)独立的实际经营面积在IOoOO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以商场、酒店主体资格申请的)、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5、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物。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一)许可证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年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可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单元网格零售点布局限制。(一)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已享受过照顾政策的除外)年满70周岁,其子女(包括其配偶)持有效证明,可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网格零售点布局限制。()同烟草行业签署战略协议的企业单位,不受网格零售
6、点布局限制。(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网格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区域单元网格总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等特殊区域。(五)70周岁以下持有效证明的军警烈属、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五级以上残疾军人,经营形式为个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所登记的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搬迁至本网格其他地址经营的,可在办理烟草
7、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当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网格总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七)符合商务部定义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含超市)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受区域单元网格总量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80%执行。(八)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方面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3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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