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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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湄潭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湄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的情形。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经济
2、组织(即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信原则,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市交易中心入市交易模块建成前,暂由县自然资源局代行入市交易活动。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有偿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章入市范围和条件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上限定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以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中建设用地区为主,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实施征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村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规模
3、及用途。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来源合法、四至清楚,已办理土地登记;(二)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三)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四)符合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五)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集体决策,并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第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依法依规确定建设用地来源的合法性。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应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基础上,追溯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二调和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可作为登记建设用地的来源材料。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
4、调整的,可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落实补偿收回措施,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由所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确权登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空间单元管理。针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一并申请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通过补偿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只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并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收回协议,明确补偿标准,约定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限等。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条件,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明确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建设控制指
5、标。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向县发改局、环境保护分局申请提出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置条件。第三章入市方式和路径第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优先使用闲置、低效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符合入市条件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可直接入市。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采用出让、出租等方式。(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地
6、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随同转移。(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出租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第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交款时间、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主要用于商
7、业、工业等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出让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出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在不超过土地用途出让、出租最高年限,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第四章入市决策和方案编制第十六条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向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征求镇(街)自然资源、林业、村建中心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入市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同意后,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坐落、面积、登记情况、使用权收回方式及补偿标准等
8、;(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用方向、产业类型等;(三)入市主体、实施主体、入市方式、委托交易等;(四)入市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集体留存公益金、公积金用途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书需经股东签名捺印,并加盖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第十七条入市处置决策通过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一)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地块测量,出具勘测定界图(大地2000坐标);(二)涉及土地使用权调整的,与农户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退出协议;(三)向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土地登记;(四)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条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五)向相关部门申请产业准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
9、求;(六)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第十八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入市决议书、规划条件、地价评估等,组织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应当载明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入市主体、实施主体、交易方式、定价机制、集体收益分配及使用等内容。第五章入市申报和核准第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下列程序申请。(一)入市申请。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由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提交下列资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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