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建筑业增值税新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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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758号:建筑业增值税新规解读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行。【宇越财税(微信公众号:Cdyycsfw)解读】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2、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谓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简易计税适用的征税率和一般计税适用的税率不同,甲方往往会要求施工方提供按一般计税11%税率的税票来多抵扣增值税,致使简易计税税收优惠措施落空。本规定关键在于取消“选择适用”,改为“只能适用当然,适用本规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主体必须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不适用;项目类别必须是房屋建筑,市政、公路等工程不适用;分部工程必须是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这两类;服务类别必须是建筑服务下的工程服务(编码3050100000000000000),安装、修缮、装饰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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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财税 58 建筑业 增值税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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