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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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阳市贵安新区(以下简称:贵阳贵安)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
2、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生成和管理,以一定形式记录、存储和传输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可机读的数据,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以及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本办
3、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贵阳贵安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境、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多级协同、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合规应用、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统筹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贵阳贵安主管部门职责】贵阳贵安大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数据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调度和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有关工作;(二)负
4、责贵州省公共数据平台贵阳贵安分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的管理;(三)组织建立公共数据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制度;(五)推动本地区公共数据目录优化和质量提升;负责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公共数据目录;(六)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七条【区(市、县、开发区)级主管部门职责】区(市、县、开发区)级大数据部门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调度和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部门的业务
5、监督、指导;(二)推动本地区公共数据目录优化和质量提升;负责审核、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公共数据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上级大数据部门备案;(三)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贵阳贵安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公共数据管理和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本机关、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及首席数据官;负责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维护;负责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治理、共享开放、质量管理、安全管
6、理等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归集本行业数据,指导、监督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第九条【平台使用】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本机关、本单位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数据归集、元数据管理、共享交换、开放等全生命周期规范化工作第二章数据目录第十条【目录编制】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三定”规定,梳理本机关、本单位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建立“业务、系统、目录、数据“关联关系,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公共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名称、内容、格式、数据来源、类别、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大数据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根据行政
7、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公共数据目录,经审核、汇总后形成贵阳贵安公共数据目录。第十一条【责任清单】大数据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发布本级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第十二条【负面清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大数据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负面清单,汇总审核后形成贵阳贵安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负面清单,报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贵阳贵安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负面清单的数据不予共享开放。第十三条【动态更新】公共数据目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8、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同级大数据部门审核;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类型,扩大数据开放范围。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共数据编目、更新、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等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内容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及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章数据资源汇聚第十五条【采集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新建系统时明确系统采集数据的内容及范围,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采集公共数据。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O第十六条
9、【数据采集】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个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收集的公共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第十七条【数据归集】按照物理归集为主,逻辑接入为辅的方式,推动公共数据全量归集,应归尽归。各行政机关根据公共数据目录,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同级大数据部门全量归集数据。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通过行业牵头机关向同级大数据部门全量归集数据。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业单位通过自建企业数据专区全量归集数据,并将企业数据专区与公共数据平台打通。第十八条【数据库建设】
10、大数据部门会同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一体布局、共建共用”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基础、主题数据库管理规范。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由大数据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医疗健康、城市运行、公共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基层治理、社会信用等主题数据库,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统采共用】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机关探索推动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对行政机关需要的社会数据进行统一采集,提高数据使用效率。第四章数据共享第二十条【共享原则】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
11、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共享类型】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一)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三)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第二十二条【共享办理】对无条件共享类数据,数据使用方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直接获取。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数据使用方应当以“场景明确、授权使用、专事专用、依法应用、安全可控”为原则,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同级大数据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审核通过的,转至数据提供方进行审核。数据提供方收到需求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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