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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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督促引导中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将中央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依法依规予以降级或扣分。(二)坚持分类分级。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关责任三个等级。(三)坚持从严从实。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的降级考核力度,考核期内同一企
2、业发生多起事故的,按照先降级再扣分的顺序考核;充分考虑事故中的外部因素、中央企业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情况,实事求是开展考核。二、降级(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1.第一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2 .第二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3 .第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4 .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5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二)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
3、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三、扣分(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1.第一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40.8分。2 .第二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L2分。3 .第三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L2-2.O分。(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未达到降级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1.第一类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20.4分;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0.81.2分。4 .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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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 企业 安全生产 考核 实施细则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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