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TsinghuaUniversity.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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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被告代理意见书原告:A被告:甲公司、甲公司现任全体董事第16号参赛队呈递2017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部分:案件事实1一、原告实施收购行为前1二、原告实施收购行为过程中1三、原告实施收购行为后1第:部分:法律适用3第三部分:程序问题的代理意见4一、本案包含两个诉讼4二、两个诉讼可以合并审理5第四部分:实体问题的代理意见6一、甲公司本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的决议有效6(一)原告应改正其违法行为,即减持甲公司股票至5%以下的决议有效61、原告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据第.百零四条应当减持62、原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依据第.百零条应当减持83、该项决议意在督
2、促原告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10(二)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有效101、甲公司公司章程有效102、芾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有效13(三)原告应将其违法所得上缴甲公司的决议有效141、董事会拥有收回相关利益的权利142、原告的行为符合短线交易的法定构成要件143、原告在买入有卖出过程中获利15(四)原告应被确认不具备收购本(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的决议有效151、原告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152、决议不存在越权行为16(五)有关向丁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决议及其子决议没有程序瑕疵161、决议符合法定程序规定172、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17二、甲公司全
3、体茶事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一)不应因拒绝原告临时提案承担连带案偿应任191、拒绝原告提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192、原告没有因提案被拒绝遭受财产损失19(二)甲公司全体董事不应因董事会决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芾事会决议是公司行为而非董事行为202、芾事会决议本身和董事作出决议的行为合法203、原告权益并未遭受损害20第五部分:结论22第六部分:启示23一、收购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3二、反收购须坚守法律底线23第七部分:附录25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江北省安州市高科技园区科技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吴,董事长联系方式:030-283288888被告诉讼代理人:XXX.XX
4、X.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帅.被告一: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二: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三: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四: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五: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六: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七: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九: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十: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1一-,s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被告诉讼代理人:XXX.XXX,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衡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
5、被告甲公司以及甲公司全体芾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被告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和起诉状,多次会见被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昊以及甲公司的全体董事,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中争议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应被认定无效或撤销:甲公司全体董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代理人将作出如下书面代理意见。被告代理人将本案的争议点总结如下:1、要求原告依法减持的装力会决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要求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茶事会决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3、原告是否应该上交短线交易违法收入:4、原告是否
6、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5、定向发行股票的芾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程序瑕疵;6、全体现任芾事是否要承担责任。第一部分:案件事实一、原告实施收购行为前甲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其主要股东乙公司、内公司分别持股24%、15%,在11人策M会中提名4人和3人。2015年6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若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交易所规定,则该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这修订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并获得通过.二、原告实施收购行为过程中2015年9月,原告通过二级交易市场陆续购入甲公司股票。原告在持股股份超过5%后,并未进行信息披露,旦
7、在甲公司停牌日之外的绝大部分交易H均有交易股份的行为。至2016年初,原告购入股票约占股本总额的16%,Ii并未在持有股票达到股本总额的5%、10%、15%的节点进行信息披露。201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就原告上述违法增持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改正、F以警告以及处以罚款。次月,深交所对原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原告对上述处罚无异议,并于同月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其增持情况进行披露。2016年3至9月,原告继续增持股份达到29.99%。在2016年8至9月期间,原告在连续增持股票的过程中同时减持了约40万股股票。2016年3至9月,原告两
8、次提出临时提案,均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拒绝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三、原告实施收购行为后2016年10月,甲公司茶山会通过三项决议。决议一:授权茶事长和管理层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和举报;原告在改正前不得行使表决权:其违法所得应上缴公司:减持股票至5%以下:确认其不具备收购主体资格。为实现上述决议,可以采取诉讼在内的相关措施。董事会议全票通过。决议.:向股东大会提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茶事提名”条款,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为的股东在三年内不得提名策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议全票通过。决议三:向丁公司发行大宗股票。除一独立董事回避,获十名董事中七名同意通过。20
9、16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部分决议无效,并撤销其他部分决议:同时向甲公司现任全体董事要求损害赔偿。第二部分:法律适用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效力级别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实施日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2014年8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7月1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
10、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门范文件部挑性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9月1日(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3月27I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4月29日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1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
11、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2016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2月26日第三部分:程序问题的代理意见被告认为,本案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构成,分别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和芾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两个诉讼的发生原因、被告主体、诉讼标的等要素并不一致,因此不能笼统的视为同一案件,也不属r必要共同诉讼;但两诉讼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一、本案包含两个诉讼(一)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和董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1、发生原因不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之诉的发生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12、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堇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发生原因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茶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费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两个不同诉的发生原因不同。2、诉讼标的不同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董事会决议: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原告和甲公司全体
13、茶事之间可能存在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诉讼的诉讼标的既非同物,乂非同一种类。3、被告主体不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1.因此本案中,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被告为甲公司1.而董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为甲公司的全体董事。因此,两个诉的被告主体不同。1参见李海沧、张水生、欧阳兰萍、黄科社、刘岱与湘潭华莹精化有限公司、王庆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45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3条第1款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酉股东大会、董事会
14、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情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J(二)两个诉不构成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上文,两个诉讼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二、两个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证明董事会决议实际违法违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与做出决议的甲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同一事实发生
15、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条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己有法院判例支持这项规则。2本案中,两个诉讼基同一事实发生,因此可以合并审理。2参见徐行辉、徐武与李敏悦、范天铭等管辖成定花【2015)民.终字第115号】共解拜了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股东代表诉讼虽发生原因不同,但两案结果认定之间有宜接关联,因此可以合并审理。第四部分:实体问题的代理意见一、甲公司本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的决议有效公司法第.十二条对堇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16、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此规定,当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无效;违反程序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时,决议可被撤销。3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有效决议。(一)原告应改正其违法行为,即减持甲公司股票至5%以下的决议有效本案中,证监会曾对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但处罚依据未知。原告的增持行为可能违反两项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慢走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幕交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对应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慢走规则
17、对应第二百零四条,违反禁止内幕交易规则对应第二百零二条。无论证监会将原告之行为认定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还是第七十六条,“责令改正”都意味着依法减持。茶事会作出此项决议,只是要求原告按照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积极进行改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越权的情况。1、原告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依据第二百零四条应当减持(1)原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
18、卖该卜.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J此条规定了两项义务:其一,投资者每买卖5%股份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前不得买卖股票的义务,也称慢走规则。本案中,原告自2015年9月起陆续增持甲公司股票,至2016年1月初合计持有16%的股价,期间首次持股超过5%及每增持5%时,均未履行披露义务:也未遵守慢走规则,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暂停购买股票。因此,
19、原告的增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3参见李伟与普宇永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2009)昆民五终字第43号】=(2)证监会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作出处罚违反证券法笫八十六条的法律后果由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白零四条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苕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我、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F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F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J未按照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报告、通知
20、、公告.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处罚,此为证监会的一贯做法。未按照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披露信息前停止买卖股票,是否属J-“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证监会可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作出处罚尚存争议。被告认为,此处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处罚,理由如下:首先,违法慢走规则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之所以要规定短暂的禁止买卖期限,是为了防止信息披露时的内容和投资者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有出入,对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诱导,损害他们的利益,信息披露之日起短哲的禁买期,是一个让市场、公司和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消化该重大事件的时间,也是公司股东和
21、投资者体现公平公正享受知情权的时间,更是给广公司、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市场充分了解购买人情况的时间。若针对违反慢走规则的行为不进行处罚,过低的违法成本将导致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级市场上快速、低价、大量地违规增持股份,侵犯其他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与第八十六条的立法目的不符.从立法动向上看,2015年制定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十六条即明文规定违反慢走规则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卖出或者买入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票”5,这也是对违反慢走规则应当受到处罚的肯定。其次,针对违反慢走规则的行为应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处罚。根据第:百零四条,其针对的违法行为
22、是“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指向的是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根据该条的条文释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收购公司的投资者所持股票转让的限制属f对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6。最后,从实践上看,针对违法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行为,证监会也确实适用了第二百零四条进行处罚。在证监会做出本案中的行政处罚的2016年,证监会201625号7、20161.号8等多份处罚决定书中,针对违反了证券法八十六条信息披露及慢走规则的行为,均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做出了处罚。在20161.1.号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
23、还对了这种适用进行了明确说理,指出“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该规定属:证4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ttiT)择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八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全文(2015年4月20日人大审议版)。6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择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笫八条。7中固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灵斌、李军,201625号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岩),20161.号U券法第三十八条对股份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对申请人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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