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认识论问题与马克思的认识论革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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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学界对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识论问题的研究有两个基本向度,一个向度是对马克思在该著作中关于意识和现实关系的讨论,另一个向度是对该著作中所体现出来的“理论生产方式”的客观性本身的探寻。鉴于这两个向度的研究彼此脱节且都存在一些理论困难,需要重新梳理这一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提出的“生活决定意识”命题中的“决定”关系常被理解为内容上的决定。事实上,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来看,这种“决定”关系是一种复杂的“表现”关系。这种“表现”不仅意味着内容的“再现”,更包含“赋形”这一独特维度。这体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认识论视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一视野下,试图通过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工作呈现
2、与德国意识形态紧密相联的历史性生产方式,从而建构具有客观性的历史科学,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研究的不足最终妨碍了他们对这一工作的有效开展。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认识论;决定;赋形;生产方式随着马克思哲学研究走向深入,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马克思政治哲学以及资本论研究工作方兴未艾,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认识论问题、从认识论的视角重新对马克思哲学进行整体性把握的必要性日益凸显。这一必要性主要不是体现为,由于在当代马克思哲学的研究中“缺少”认识论的维度,因而需要“补”上这一块内容。毋宁说,如果我们不是将“认识论”仅仅理解为近代形态的即主客体框架下的认识论,而是从一种特定的认识结果对于自身的客观性的证明这
3、一角度理解认识论,那么对于在19世纪特殊语境中建构起来的马克思哲学来说,对其理论形态本身的客观性进行认识论考察,更具体地说,对其“现有认识的理论生产方式和理论生产过程”1235中的客观性进行探讨,无疑应是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必要环节。而这一问题之所以对当代学界来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无论是从实践哲学的维度还是从资本论的角度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都面临着一个亟须回应的问题,这就是,在摆脱了僵化的旧教科书体系所赋予的知识形态之后,我们如何论证马克思哲学这一具有鲜明历史性特征的思想成果所具有的当代意义,或者说,如何展现马克思哲学内在的客观性维度。而要进行这一工作,对作为马克思新历史观诞生标志之一
4、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认识论问题进行重新探讨,显然是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主要由马克思制定的唯物主义历史观2的首次系统呈现,其中包含着关于这一理论自身的客观性的重要线索,本文即旨在对这些线索进行分析和考察。一、德意志意识形态认识论问题研究的两个基本向度大致来说,在马克思哲学研究史中,对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认识论问题的研究有两个基本向度,一个向度是对马克思在该著作中关于意识或观念和现实的关系的讨论,另一个向度是对该著作中所体现出来的“理论生产方式”本身的客观性的探寻。这两个路向的工作,可以体现研究者们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认识论视野的基本理解。就第一个向度来看,德意志意识形态
5、中最为著名的命题无疑是“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3525,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绝大多数从认识论角度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进行的研究都是对这一命题的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研究路径的多元化,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乃是苏联教科书体系的解释框架和自然主义的解释框架。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在苏联学者梁赞诺夫的主持下于20世纪20年代以完整文本形式面世,这时人们开始对它进行认识论解读。正是由于苏联马克思恩格斯研究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最初的文本编纂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苏联学界自然在对该书思想研窕中形成了丰富的成果,认识论研究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维度。不过,这一时期苏联哲学的主流是在近代认识论哲学
6、的主客体关系的框架下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识论问题的。这一解释方式影响非常大,直至今日,我们仍然能从中国学界关于马克思思想的相关讨论中看到它的浓重痕迹。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这种教科书体系中的认识论部分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基本内核即在主客关系中探讨认识问题并没有根本改变。学术界对这一模式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批判,主要的批判方向有两个:第一,这一认识论模式错误理解了马克思的思想;第二,这一模式忽视了马克思的主要理论关切。就第一个方面来说,广松涉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但因为在公式(指存在决定意识引者注)中已表述得很清楚,这里所指的存在,不是认识对象(客观)之谓,而是与社会存在的拘束性相关的
7、东西。”4而就第二个方面来说,代表性的观点是俞吾金所提出的“本体论所关注的是存在的真理的问题,而这正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所要阐明的根本之点”5t,这些批判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在很长一个时期里人们更愿意从本体论或存在论的角度来谈马克思哲学,而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避免将马克思与认识论联系在一起。与苏联教科书体系解释路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学界大多数研究者是从自然主义的角度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认识论维度。按照菲利普凯恩的看法,认识论中的“自然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不对意识和生活或现实进行本体论上的分层,而是将包括意识在内的所有现象都理解为“自然的”,并能够运用科学方法同等地对这些现象进行考察从这种自然
8、主义的立场来看,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意识的独立性的否定,并非论证意识的“第二性”,而“只是主张观念和物质条件以及所有其他条件一并属于自然物的领域”,同样,“对物质条件决定观念的论证,也不是将后者还原为前者,或表明后者总是缺少现实性,而只是主张在不同自然现象之间存在某种关系”6。这种理解方式显然是有意识地针对苏联教科书体系中关于马克思认识论的观点而提出的。不过,对于自然主义者来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即便不在观念和现实之间建立还原关系,仍然需要正面回应在马克思那里观念和现实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正是在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上,持“自然主义”立场的解释者中出现了明显分歧。比如,凯恩尽管试图在“自然主义”路线
9、上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认识论问题,却最终仍引入了苏联教科书体系式的“反映论”作为自己讨论马克思思想中的观念与现实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根据,也即把观念视为对于现实的“反映”,而这一处理方式就使自然主义所坚持的立场与其所反对的“传统唯物主义”立场的区别模糊化了。而同样站在自然主义立场上理解马克思认识论的帕特里克码雷则从黑格尔辩证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一关系,在他看来,尽管马克思用自然主义论证反驳了黑格尔对于认识论的批判,从而建立了一种修正了的认识论,但马克思却也实质性地继承了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导论”中所提出的概念与对象的辩证法70这种从概念和对象的辩证法的角度理解马克思认识论的尝试固然摆脱了“自然主义
10、反映论”的困境,但却也有自己的问题,那就是,这一解释路线无法说明为何马克思能够在不以“意识”这一具有反身性的领域为前提而建立概念和对象的辩证法毕竟对于黑格尔来说,这一辩证法能够建立的关键,就在于概念和对象都处于意识内部,即“意识一方面是对象意识,另一方面是自我意识;意识一方面以真相为对象,另一方面以它的这种知识为对象”8,因而才可以通过意识的反身性建立起概念与对象的辩证关系。在对历史唯物主义中观念与现实关系的理解问题上,除了上述反映论式的以及黑格尔辩证法式的理解方式之外,在自然主义框架内还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理解方式,可称为“斯宾诺莎式。德瑞克塞耶尔的如下判断就代表了这一立场:“事实上,使他(指
11、马克思一引者注)与唯心主义传统拉开距离并通过人类的自然历史而非精神的自传对其进行重新定位的,乃是斯宾诺莎所谓思维和广延的关系的内在性的观念。”9不过从塞耶尔对这段论述的具体解释来看,他实际上是认为马克思视野中的“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的区分事实上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存在,因为对于马克思来说,二者都是“现实的、生活着的个体”的属性,只有在抽象的意义上来谈二者才能将它们分开。这里的问题是,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是不可分的(UnSePerated)并不代表二者是没有区别的(indistinct),而马克思也并没有将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等同视之,否则马克思也不会有“生活决定意识”这样的观点了。从斯
12、宾诺莎哲学出发理解马克思哲学当然并不是塞耶尔首先开启的思路。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阿尔都塞就运用过这一解释路线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认识论问题。不过阿尔都塞工作的特殊性在于,他解读的重点并非对于“观念”(或“观念的东西”)与“现实”(或“物质的东西”)关系的辨析,而是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批判的性质和意义以及与此相关的理论生产方式的客观性进行分析。正是借助这一分析,阿尔都塞成为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进行认识论解读的第二种路向的代表性人物,在保卫马克思所收集的多篇文章中,阿尔都塞呈现了他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进行认识论阅读而获得的基本成果:关于马克思思想中“认识论断裂”的理论。阿尔都塞所说的“断裂
13、”,就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新的理论信仰”和“意识形态”之间的断裂。关于这一断裂是如何实现的,阿尔都塞主要通过“理论实践”理论予以说明。所谓“理论实践”,就是在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的理论活动中,运用一定的理论工具或理论的“生产资料”对一定的理论“原料”进行加工,制造出作为理论成果或“产品”的“认识”。在这种理论实践过程中,作为产品的“认识”和作为“原料”的认识有着质的差别。在阿尔都塞看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主体部分是对当时流行的德国意识形态的批判,而这些意识形态正是作为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之得以产生的原料,后者与马克思的新历史观的区别是意识形态和科学之间的区别,而马克思在该著作中所进行的意识形态批
14、判过程本身,正是科学的建立过程。阿尔都塞的这一解释路线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提出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的理论意义问题。人们经常将意识形态批判理解为对意识形态的否定,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作的大部分工作都只具有思想史意义,而不具有科学建构意义,而阿尔都塞的“理论实践”理论则将意识形态批判与科学的建构联系在一起,将前者视为后者之实现的途径。关于这一解释路线存在的问题,阿尔都塞自己曾从“理论主义”的角度进行了“自我批评”,但又从斯宾诺莎哲学的角度为自己进行了辩护。而事实上,阿尔都塞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认识论解读,正是由于实质性地引入了斯宾诺莎哲学的视野,因而才会产生他自己所说的“理论主义
15、”关于这一点,阿尔都塞自己的理解是,在斯宾诺莎那里缺少“矛盾”维度,而正是由于这样,借用斯宾诺莎哲学理解马克思思想的“理论实践”才会缺失阶级斗争的因素门249。不过阿尔都塞即便认识到了这一点,仍然认为在斯宾诺莎的视野中理解马克思是必要的,因为斯宾诺莎比黑格尔更具有彻底性,前者以既有的存在为开端,以唯名论的方式避开一切“目的”和“真理标准”,将认识理解为只有在认识过程中才可能出现,因而能更清楚地看到黑格尔在“主体”与“目的”之间建立的隐秘联系,从而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但问题是,斯宾诺莎的基本视野是一种同质性视野,这从伦理学第一部分的命题五“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或多数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
16、的实体”105就能看出既然实体只能是单数,而斯宾诺莎所有的分析又都在这一实体内部展开,因此实际上斯宾诺莎就无法分析异质性问题。而马克思的以“消灭现存状况”为基本旨趣的理论视野显然无法在任何意义上的同质性层面上展开。进一步说,作为斯宾诺莎哲学的真正前提的“自类有限”原则(“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的东西,就叫作自类有限VinSUOgenerefinita103)其实只能成为黑格尔的“否定”概念的基础,而无法成为马克思的“否定”概念的基础。将以单一实体和“自类有限”作为原则的斯宾诺莎哲学作为理解马克思思想的前提,才是阿尔都塞陷入“理论主义”的根本原因,因为“理论主义”的问题,其实就在于无法
17、走出理论建构的同质空间。这样我们看到,无论是苏联教科书体系的解释路线、自然主义的解释路线还是阿尔都塞的解释路线,分别面临着不同的理论困难。不仅如此,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认识论问题进行探讨的两个基本路向也存在着不相交的问题。为了探索一条既对马克思的文本和思想有更充分的解释力、又能够将上述两个基本路向统一在一起的解释路线,就有必要重新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认识论视野。二、重新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认识论视野既然从一般意义的认识论角度看,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最重要的认识论命题是“生活决定意识”,那么就让我们从这一命题开始分析。在分析的开始,我们要做的或许是既有的研究通常都会做的,就是对“生活”(Leben)
18、意识(BeWUBtSein)和“决定”(bestimmen)三个词分别进行内涵分析。正如众多论者所看到的那样,“生活”一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与“现实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有明确的表述:“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J3525在这里,“实际活动”并不是指依赖于本能而进行的活动,而是指与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相关的活动;与此相应的是,“现实生活过程”也并不是指一般的有时间跨度的生命过程,而是指作为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获得再生产的过程。正是从“实际活动”和“现实生活过程”
19、的意义上说,此处的“生活”和V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社会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命题中的“社会存在”概念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这里隐藏的一个问题是,生活或现实生活过程可以指个人的生活,也可以指同时代的生活,还可以指人类整体的生活,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的究竟是哪一种生活呢?我们首先应该排除最后一种,因为如果说“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3525的话,思维以及思维的改变就是和现实的人的切己的现实相关,而并不和“人类整体”的生活直接相关。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生活”显然又不是指“个人”生活,因为他们所表述的是复数形式的“人们”,而所谓
20、“现实的个人”,其实是指所有的“现实的个人”。因此,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生活,其实是指特定时代的生活,也即“一定的”现实生活过程。“意识”在这里也不是指具有“主体性”的感知或思维活动,而是作为“现实生活过程”的产物而出现并与现实生活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3524这就表明,意识或观念就其在人们的“物质行动”中有其根源而言并不具有独立性,因而并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领域,但就其功能性而言,又是和人的现实生活过程直接相联因而是和这一过程中的其他物质
21、性要素共存共生的要素。最后来看“决定”。表面上看,这一表达的含义十分清楚,“决定”就是指“规定”,但如果我们从“划定界限”的意义上来理解这种“规定”,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生活对意识的决定,所划定的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界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章中关于意识与生活的关系的讨论很容易使人们从意识内容或对象之规定的角度理解这一关系。比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意识IdasBewuB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bewute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J3525从苏联教科书体系来看,这一表达自然就是说,存在是第一性的而意识是第二性的,作为现实生活过程的“物
22、质的东西”所包含的内容总是会在意识中正确地或不那么正确地甚至是错误地再现出来;而从自然主义的视角来看,这里的要点应该是,意识和存在是并存的两个领域,它们存在着某种“自然物”之间特定的映射关系。如果我们将这两种既有的理解方式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前者所理解的意识和存在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不能被反思、只能被“发现”的“自然关系”;而后者所理解的作为并存领域的意识和存在,它们的关系和其他并存领域之间关系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以不同形式包含相同内容,在这一点上后者和前者没有根本区别。因此前一种视角和后一种视角实际上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意识与存在之间存在着“自然而然”的关系,二是意识不包含存在所不包含的内容
23、。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意识和存在(或现实生活过程)之间真的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关系吗?事实上,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如果说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产物的话,这并非由于意识与社会生活具有某种“自然”因而“永恒”的联系,而毋宁说是由于现实生活过程中人所具有的“迫切需要”,这些需要不是与人或人的生活“自然”相关的需要,而是由于人的生活的局限性本身所带来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三个方面讨论了这种局限性:首先是个人与他人及他物之间的狭隘关系;其次是人同作为异己力量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最后是个人与整体性的社会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中要建立与他人或他物的关系,要建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要建立和
24、社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的建立并不是那么“自然”,也就是说,其实并不是那么“顺利”。个人和他人或他物之间存在着“他”与“己”之间的界限,个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渺小无力的一方和“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的一方的界限,而个人与社会之间更是有着“个别”与“整体”之间界限。正是由于这些界限的存在给生活带来的阻碍,才使人产生了跨越这些界限的“需要”,比如“交往的需要”,意识“起初”的出现就是与这种需要紧密相联的。乍看上去,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这种“起初”的讨论颇为离奇:这里的结论究竟是依据哪一部人类学或考古学著作而得到的呢?事实上,我们不能将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意识的“起源”的说明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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