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述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变化与平衡及规则变迁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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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做到公平公正,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能兼顾未举债配偶一方的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这是立法者及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经过40年的漫长等待,民法典的颁布与即将施行,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制度回应。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历史演变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但在具体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反映比较激烈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本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但两种除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在未举债配偶一方,从要求承担的举证责任来看,未举债配偶一方几乎无能为力。这一除外规定,等同于形同虚设。但确实对当时亟需保护的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第2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主要是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均不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条文仅四条,但在夫
3、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了巨大的变化,摒弃了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能给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带来哪些影响呢?下文将从诸多角度予以阐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两个条文,即第1060条与第1064条,将之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规定明确的,未考虑周全的,一一健全,并吸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反响好
4、的规定,完整地构建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标准,能更好地兼顾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的平衡,兼顾了民法典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5、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亮点: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与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分别对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法律效果及债务的性质进行了界定。系统:民法典通过三段论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段论:“共债共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未签字的夫妻一方事后对签字一方所负债务予以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定标准: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举证责任:双方均签字的,很好理解,主要是夫
6、妻一方事后追认。这时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其可以通过举示未签字一方对该债务是知晓的并认可的事实,比如未举债的一方通过电话、微信或书面方式予以同意、承认的证据,甚至未举债的一方自己通过行为对债务予以履行,如偿还利息、部分本金等。有了这些材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段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本次民法典一大亮点,也可以说是一大进步。夫妻二人因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组建家庭,但夫或妻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各自从事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交易,比如支付孩子的学费,为双亲住院支付
7、住院费等等,均要夫妻二人一并处理、签字,从交易的效率与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是弊大于利。因此,民法典确定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运用,值得赞赏。凡是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关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口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再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职业、收入、消费习惯、资产状况、爱好及家庭共同生活人数等)和当地
8、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若家庭是有孩子,另外有老人一起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支出以及老人等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均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证责任: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主要是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口常生活需要即可,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确认,仍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制定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高法()号),其中认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笔者认为,即使是小额债务,债权人还是应尽到基本的了解、说明义务,债务资金的走向是否用于家庭口常生活。这也为保护债权人
9、合法权益多了一重保障。债权人有直接证明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证据最好,若没有,债权人可以从债务金额大小、债务用途是否属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范畴、债务人的收入、债务人孩子教育情况等方面搜集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以表明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口常生活需要的。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否则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必须举示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例外:若举债的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系个人债务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段论:大额之债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
10、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了行使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任何一方均会与第三人进行其他的民商事交易,如大额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房屋交易、珠宝选购等。本着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与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笔者认为,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翻看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目录,未见有明确规定该项标准的。本次民法典亦未对此
11、进一步明确,毕竟是一部纲要性的法典。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可由省级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予以统一当地的实施标准。如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出台了高法O号文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其中明确: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虑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举证责任:未举债配偶一方无需举证,此时的举证责任转换
12、至债权人,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完全不一样。民法典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大额之债”一般推定为个人债务。若需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债权人证明所负的债务要么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要么是夫妻对所负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要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要求太高了。如果不是对举债人及家庭非常熟悉的债权人,是很难拿到直接证据,甚至间接证据都难。笔者建议,债权人最好在初始阶段就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确认借款承诺书等,因为债权人一般在合同关系建立之初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有时间亦有条件完善这些手续。若时间紧急或较难,可以要求举债一方提供夫妻名下最新的房产产调报告及征信报告。前述材料
13、在涉诉阶段可为债权人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提供线索。综上,民法典通过三段论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1 .“共债共签”是最基本的原则。2 .在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3 .大额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债共签原则及家事代理制度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相对好把握。下文将主要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下简称为大额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界定予以展开
14、。民法典与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对待“大额债务”之性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倾向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后者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经过十几年的经济发展与司法审判总结,立法机关作出了价值重塑的变革,将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主体予以公平对待,赋予了各方参与经济生活更多的自由与责任,同时也赋以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时更多的审慎义务。法律在交易成本与效率上作出了重新的选择与平衡。本文所称的“大额债务”,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按照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大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般原则,不需要未举债配偶一方再像以前一样承担证明双方约定系个人
15、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的举证责任。相反的,该举证责任已回转到债权人,即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那么,难点问题就来了:怎么界定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呢?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是大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单纯的以债务金额认定“夫妻共同生活”,而应是双方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之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相比“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与复杂性,应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予以综合认定。如双方共
16、同决策、经营投资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表决管理事务、经营决策;一方投资、经营,但另一方以智囊、顾问等形式参与投资事务;一方举债经营,但另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这些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案释法: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影视文化领域出品了诸多脍炙人口的作品,比如我的兄弟叫顺溜、越光宝盒、甜蜜蜜、将爱等。公司改制前公司名称为公司。年月,投资公司看中了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公司及其股东、李等人签署了增资及转股协议。投资公司通过增资及转股方式取得目标公司15%的股权,共计支付投资款亿元。同时.,李作为甲方,公司(改制后为公司)作为乙方,投资公司作为丙方,签署
17、了投资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强制收购条款,即公司未能在年月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均有权在年月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年月底,公司未实现合格上市,触发股权强制收购条款。年月日,去世。年月日,(配偶)被推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就任后,投资公司多次与等人沟通,要求履行股权强制回购义务,但未能得到解决。年月,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李及向其连带支付公司15%股权的股权回购款。由于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且该项请求系婚姻法上的事实与法律认定,超出了仲裁管辖范围,贸仲委未支持要求金支付回购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年月,公司向市第一中级人
18、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对贸仲委O中国贸仲京裁字第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裁决所确定的、李和李向投资公司连带支付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的义务在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诉求,其实质是该项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投资公司的诉求,其中主要的理由是: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是为了期望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该利益及于金,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金不服,遂提起上诉。年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予以立案。当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年月,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
19、回上诉,维持原判。金上诉未成功。金是否委屈?她本人一定觉得是的,因为签订投资协议时,她既不是股东,也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看官们呢?也觉得不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2018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已然发生重大变化。本案涉及金额高达上亿元,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应推定为的个人债务。金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则不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金亦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仿佛完全符合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的个人债务。但是,本案二审判决仍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所负的股权回购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有什么玄机?下面一
20、一道来。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金对案涉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金在签i丁投资协议时虽不是公司股东,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前身新公司设立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金,金亦是股东之一。一公司与集团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签署了一系列控制协议。金既是集团公司的董事,又是公司的董事,并签署了相关决议。同时,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与金实际上共同经营公司。股权架构图为:一金作为集团公司、公司的董事,签署了公司解除VIE架构的各种决议,应当知悉与投资公司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安排。一金在去世后的一系列行为证
21、实、金夫妻共同经营公司。(1)去世的当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变更为金。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附金简历显示:“年开始,作为和公司创始人之一,早期参与公司的创建和经营,后作为董事长的智囊,为决策献计献策:甚至公司的官方微博亦是如此介绍金,且金目前仍是公司的董事。(2)金诉父母继承纠纷案件中,针对名下持有的登记注册于的、讯骏贸易、鹏丰投资、力合、欢讯的股份,金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在上述案件中,金均主张上述公司的股权系其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令对上述股权进行工商变更。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认为名下的股份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投资致使公司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同时增值,金
22、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公司投资公司所带了的股权溢价收益,经营公司所承诺的回购责任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3)金自称目前经营的公司雇佣的是原公司人员、采用的是原公司的经营模式。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目前经营的公司仍然享用了公司投资公司所产生的溢出效应。这则案例在私募基金投资及影视传媒领域均颇具影响,而且该案件一审、二审期间正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致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摒弃了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
23、法利益。可惜的是,金作为的遗孀,即使可适用对其更有利的司法解释新规,最后仍然被判令为夫妻共同债务,背上了2亿元的沉重债务,落得“人财两空二债权人、夫妻举债一方、未举债配偶一方应如何应对新规则公司及其股东、遗孀金的案例,详细而生动地解析了法院在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上的关注点及裁判思路。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带来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重大变革。作为债权人、夫妻举债一方及未举债配偶一方,在之后的民商事交易中应注意哪些合同条款,固定哪些交易证据,收集哪些信息材料,笔者愿意抛成引玉,以期能对各方有所裨益,减少甚至平息争议。对债权人而言,在与举债一方签订借款合
24、同时,应关注、核实借款用途,并载明于借款合同(借条);同时.,需要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资产状况、收入情况及婚姻状况;若确认或知晓借款人正在置办大宗消费品,如房产、轿车等,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购房(车)合同及支付凭证,以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减少交易风险,增加交易安全性,不论是民间借贷,或是其他民商事交易,均建议债权人要求举债人一方及其配偶共债共签,实为上上之策,毕竟在借款发放前或合同签订前,债权人相较债务人,还是处于优势地位的,此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确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比起发生纠纷后搜集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成本更低,机会更大。若生效裁判未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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