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重点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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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证监会就上述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0月10Ho一、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背景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是自六年前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办法)后,证监会出台的第二部专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私募办法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8月10日截止征求意见,2014年8月21日即公布施行。鉴往知来,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也会较快施行。(一)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源于中基协,自律规则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禁止冲突业务,第五条
2、股权架构及同质化要求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六条募集禁止源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合格投资者,第八条第一款投资禁止,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源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股债比不低于4:1源于资管新规;第九条展业禁止源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及私募办法;第十条不违反国家政策源于新八条底线。(二)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仅第三条第二款为创设条款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仅第三条第二款基金名称经营范围要求及属地展业为创设条款,这也是引起广泛讨论的条款。(三)剩余条款为行文的需要及过渡期安排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法律依据,第二条为适用对象,第三条第一
3、款为原则性规定,第十三条为处罚措施,第十四条为过渡期安排,对征求意见稿生效后不同情形规定了整改、处罚及清算三种不同措施。二、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在此主要对创设条款及争议条款进行解读,过往法规或中基协自律规则已反复出现,并形成实践的不再做解读。(一)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含“私募基金”字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实操:目前准备登记申请的项目中,有一家名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经营范围未含私募字样,2020年6月成立。另有一家名称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私募基金管理服务(
4、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也是2020年6月。工商: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网址链接),输入“私募”查询,北上深及全国主要省市(浙江尚无)等工商均已新增以下两项经营范围:经营范围表述1: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表述2: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解读:工商总局已新增上述两项私募基金经营范围,但关于私募命名尚无指导意见。能否新设企业名称含私募基金字样,或变更存续企业名称含私募基金字样仍取决于
5、各地方工商监管尺度。建议:鉴于此,新增私募基金经营范围或更容易获得地方工商认可,因此建议意见稿条款“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可修改为“名称或经营范围中标明”,以便于私募机构整改。(二)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属于同一证监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解读:私募机构(基金产品不适用)注册地可以与办公地不一致,但必须属于同一证监局。也就是除宁波、青岛、大连、厦门、深圳有自己证监局的五城市必须在对应城市内外,其他省及直辖市的私募机构注册地与办公地属于同一省或直辖市即可。比如若在青岛注册办公地只能在青岛;若在烟台注册,办公地可以是除青岛外
6、山东省内任何地方。(三)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解读:条款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二)冲突业务”制定,对冲突业务范围进行了限缩。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应提供关联方承诺函。(四)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实控两家以上私募应说明合理性第五条第一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7、。解读:条款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五、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二)股权架构要求”制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股权架构超过三层需出具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第五条第二句: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解读:条款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六、机构关联方相关要求(五)同质化要求”制定,实控两家以上私募,实际控制人需说明合理性,并与关联私募提供兜底承诺函。实操:申请机构实控人已有一家证券私募,2020年4月申请机构通过第二家证券私募。(
8、五)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及关联方募集禁止行为第六条第一款(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解读:第六条第一款十项募集禁止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制定,若存在第(九)项情形,根据第十四条应该整改。第六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解读:私募基金只能由私募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募集。(六)股债比不低于4:1第八条第二款: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口,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
9、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该款参考资管新规“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制定。实操: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实施后操作的几只股加债基金已适用该款。三、对拟申请、在申请及已登记机构的影响及若干建议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特别是规定中关于名称与经营范围要求,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证监局辖区内的规定,对拟申请、在申请及已登记私募机构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一)拟申请机构应争取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地与办公地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登录查询所在工商是否已新增相关经营范围,其中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适用于申请证券私募,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10、、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适用于申请股权私募。建议选择与办公地在同一证监局管辖下的基金小镇作为申请机构注册地。(二)在申请机构若收到反馈应尽快提交补充反馈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位阶高于中基协自律规定,因此申请机构即使已经在登记反馈中,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都将适用该规定。若生效后申请机构仍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可能收到要求更改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辖区证监局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取决于最终定稿的条文),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管理人资格申请的重大障碍。(三)已登记机构可一起提出反馈意见经9月16日登录“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输入“私募”查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为24
11、513家,名称含“私募”的有223家。也就是说仅不足1%符合私募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名称的要求。无论是拟申请、在登记或已登记机构,可在充分理解立法初衷的前提下,向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个人认为名称或经营范围有作出标示的必要性,但通过经营范围含“私募基金管理”亦可达到标示的目的,在工商层面也更具操作性。从管理人和产品的角度,对新私募办法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参与主体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01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
12、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解读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地位;将私募基金分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母基金。明确管理人资质要求02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二)财务状况良好,最低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I(MX)万元;(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
13、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书
14、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解读在登记备案办法的基础上,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经验;2、特殊高管的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最低初始实缴货币出资的20%(和登记备案办法的最低200万的表述有一定区别);3、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
15、设施;4、将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管理人进一步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管理人。投顾资格03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一)己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三年;(二)具备符合规定数量和投资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三)合规风控稳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解读1、新私募办法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时间要求增加到了3年,增加了对合规风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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