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三农问题治理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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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就“三农”问题而言,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对所涉领域作了全面且系统的规定。这对于贯彻中央的“三农”政策起到了基础性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三农”问题的治理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对“三农”主体资格的确认与保护。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前提,是要以法律赋予主体资格的途径,对农民及农民组织参与农业生产、参与市场交易的形式予以确认与保护。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土地流转加速,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与此相关,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
2、、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等工作。这些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应对。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对涉及“三农”的民事主体作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定。首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其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民法典将其明确为特别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农业资产的所有权人,参与市场交易,有效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从而改变一些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现状。它还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落实农民在农业经
3、营上的自治权,强化集体资产管理,有效遏制资产流失。另外,对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社会需求,民法典也有应对之策。总则编中所规定的营利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可以以此形式发展城市资本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三农”做大做强提供高效的组织形式。对“三农”土地权利的完善与保护。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全是根本,尤其应保护关涉农民在土地上的各项权利。民法典对农民所关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地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为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首先,在土地等财产的归属及保护上,民法典作了全面的确权性规定、程序
4、行使规定以及防范侵权规定。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能实施。在实践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往往会产生争议。对此,民法典作了类型化的细分。为了保证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化,有利于农民的自治与监管,另外,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其次,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地经营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的要求,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等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所有权
5、、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于农民在农地上的权利确认,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以法典形式明确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为了承包地的稳固,还强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不得收回承包地。除了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6、,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对于进一步完善农地经营制度,民法典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在继续保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了一个新权利,即土地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而言,还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样既使得农民将承包地作为基本保障,又可以通过流转使得土地在更能创造收益人的手中进行农业生产。对“三农”生产经营的促进与保护。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关
7、键在于农业生产经营。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促进,不仅在于各种扶持政策,更应在法律上通过减少禁止性规定,使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流通。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有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作为农民手中最大的资产一一农地上的用益物权却长期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成了制约土地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因素。因此,盘活集体土地是激活要素潜能的内在要求。对此,民法典作出了应对,删除此前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只有允许耕地使用权抵押,才能适应土地“入市”的需要。这个变动将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民法典将经营权的性质由原来的债权性质修改为物权性质,使农民可以进一
8、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又可以将其作为贷款的抵押标的进行再融资,从而扫除了农民贷款的障碍。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目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是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是制约“三农”生产经营的障碍。对此,民法典也作了系统性规定,回应了民生需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要加强村组道路建设、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粗放经营方式带来的资源约束趋紧
9、形势没有根本缓解。污染治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等都是目前的工作重点。民法典为此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中相邻关系制度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在侵权责任编还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另外,农村社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很多源于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必须着眼根本,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民法典各编对合同等债权、物权、人格权、侵权等制度作了系统规定,且在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上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规则机制。民法典关于“三农”问
10、题的相关规定1 .民法典第九十六、九十九、一百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此规定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拥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商业和法律事务。2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变化,弥补了原物权法中没有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空白。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居住问题的重视,及时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居住条件。同时,在征收集
11、体所有土地时,民法典最大的亮点还在于补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要求“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杜绝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只征收不补偿或只征收少补偿或只征收拖补偿的现实法律问题,使得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得到了保障。3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了对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方能实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条更是对集体成员知情权、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和集体成员对侵害集体成员的决定撤销权做了相关规定。以民法典为依据,农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决策,特别是对集体资产的处分。这些规定源
12、于公司法的知情权制度,使得农民拥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撤销权,有利于集体资产运营的公开化、合法化,避免了农村集体资产暗箱操作,防止侵害农民利益。4 .民法典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具体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第二百六十条)、集体出资权(第二百八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其中,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所谓“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百
13、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此规定,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使得农民可以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O民法典明确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结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满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要求。5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以及替代修复的费用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损害的类型,包括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和鉴定费用、清
14、除污染和修复生态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倡导绿色农村,即保护农村环境和生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严格。原因在于环境污染一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在农村频繁出现的高污染案件严重危害了农民的人身健康和环境整洁,这不仅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更不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民法典对此的规定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浅析【案例】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
15、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如果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浅析】案例中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收回承包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本案仍需强调以下几点:1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 .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16、互换、转让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4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及“三农”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赋予了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农业资产的所有权人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去,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对于农村土地等财产的归属与保护,民法典也作出了全面而细致
17、的规定,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归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明确规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权利,民法典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从制度层面促进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为我国的“三农”发展、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尤其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速推动乡村法治化发展进程。与此同时,民法典的普及程度,也将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效果。让民法典进一步深入社会、深入群众、触及乡村,让广大农民学习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拥护民法典,方可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提供良性土壤。基层干部是乡村治理法
18、治化的重要载体以行政村为例,在我国长期的乡村治理实践中,“村两委构成了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乡村治理离不开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广大基层干部。基层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纠纷调解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对于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基层干部无疑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力量。近日,省司法厅、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在全省农村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的意见。根据意见,到2020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培育3名“法律明白人”;到202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培养5至8名“法律明白人”,农村“法律明白人”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意见明确,“法律明白人”主要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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