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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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以下简称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关活动管理,确保代表我国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其他关联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规范、有序参与体系活动,提高参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涉外事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成员机构及职责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的名义参与IEC合
2、格评定体系活动。国家认监委作为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家成员机构,代表中国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工作。依据IEe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家成员机构的相关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代表中国决定是否加入或退出IEC合格评定体系;建立保障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确立合理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确保IEC合格评定体系在中国的有效实施;组织关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战略研究并及时调整参与程度;组织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国际人才培养及国际岗位竞选工作;向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申请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互认范围;组织向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通报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组织合格评定机构迎接国际同行评审;代表中国行使投票权;组织按时
3、交纳年费;组织协调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年会及相关活动等。第三条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合格评定分委会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加强对IEC合格评定体系参与工作的管理规范和业务指导,组建IEC中国国家委员会合格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格评定分委会),充分发挥合格评定机构、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各方面专家在IEC合格评定体系工作中的作用。合格评定分委会按照章程运作,设置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范围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对代表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代表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
4、系活动的国家成员机构及其人员,或受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推荐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利。第五条加入和参与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采取公开征询意见的方式对拟加入和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相关政策、原则、范围等进行论证,对符合国家开放发展政策及平等互利原则的,予以积极推动。第六条基本原则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互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三)遵循外交外贸政策;(四)便利国际经济与贸易;(五)助推国内产业发展;(六)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第二章
5、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加入第七条加入的时机、方式和范围结合行业发展和便利贸易的需求,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IEC合格评定体系的要求,对拟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时机、方式和范围等进行总体协调部署。第八条鼓励原则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加入并参与对应领域IEe合格评定体系,并有效维护互认机制运行、积极推广应用、贡献技术方案。第九条推荐条件有意愿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样表见附件1,其他申请资料及要求详见相应IEC合格评定体系网站),根据条例及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通过组织预评审等方式,在初步确认能够符合以下条
6、件后向对应的IEC合格评定体系秘书处予以推荐:(一)依法设立;(二)认证机构应获得在国内开展所申请领域业务的行政审批,并能够符合所需GB/T27065(或等效ISO/IEC17065)或GB27021(或等效或O/IEC17021)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能够分别符合GB/T27020(或等效ISO/IEC17020)、GB/T27025(或等效ISO/IEC17025)标准要求;鼓励相关机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互认安排成员机构)认可;(三)符合相应IEC合格评定体系及所申请项目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7、(四)承诺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其他依据IEe合格评定体系加入政策所提要求。第十条义务条款合格评定机构经IEC合格评定体系评审并获准加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组织对产品、过程、服务、体系、人员等进行评价,做出合格评定结论、颁发相应证书,并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报送颁发证书或报告、接受评审等信息。第十一条【检查】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合格评定机构工作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一)未履行合格评定机构工作职责,没有正常开展工作的;(二)不配合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管理,不参与合格评定分委会活动
8、的;(三)不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国际同行评审中有较多不符合项的;(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十二条【对合格评定机构推荐的撤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撤销对合格评定机构的推荐:(一)合格评定机构不再符合第九条所列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条件的;(二)在国际同行评审中有严重不符合项的;(三)合格评定机构被认监委责令整改但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四)存在涉及或影响IEC合格评定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撤销推荐的行为的。第三章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兼职第十三条原则鼓励国家成员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企业等相关方人员在IEC合格评定
9、体系中任职/兼职。第十四条职责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组织认证国际化人才培训、英语水平考试,建立培养、储备和选拔机制,统筹协调IEC合格评定体系内任职/兼职工作。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国内所对应合格评定业务发展需要,选派合适人选担任或竞选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层职务(主席、副主席、司库等)。国内合格评定机构应积极培养、推荐专家参加工作组,并保障相应工作条件。国内认证机构应选派专家参加至少一个工作组的工作。第十五条任职/兼职条件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任职/兼职人员、国际同行评审员所在单位申请(申请样表见附件2),择优向IEC合格评定体系推荐符合技术职务任职/兼职、国际同行评审员条件的人
10、员。申请IEC合格评定体系相应职务的人员原则中通过认证国际化人才培养、储备和选拔机制产生,并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二)熟悉对应领域的合格评定工作;(三)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四)国内工作职责和职位级别与IEC合格评定体系职位相匹配;(五)具备与担任技术职务相匹配的国际标准、体系规则培训经历及从业经验。第十六条例外情况拟竞争工作组召集人等职务的人员,因会议现场临时动议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在会议现场向IEC合格评定体系表达任职/兼职意向。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任职/兼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向国务院认证认可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七条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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