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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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以下统称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商业运营所需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提升邮轮供应配套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四条国家保护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靠港补给的合法权益,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和旅客的人身和财
2、产安全。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优化邮轮港口布局,完善国际邮轮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烟草、移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做好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工作。第六条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便利
3、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第七条国家对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船供物资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完善对不同种类船供物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第八条船舶供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提高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九条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岸电管理制度,提高岸电服务能力,保障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第十条船供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商业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医疗器械、船舶备件等船供物资,提供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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