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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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人才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监督管理以及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聘用的,从事安全生产或与之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方面
2、的专业人员。第四条专家分为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汽车站、机动车维修)、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水路运输、港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交通设施运营养护、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等专业类别。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为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家认定的组织实施和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工作。第二章专家选聘第六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热爱交通运输安全事业,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
3、能力,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与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且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技)术知名度的专业人员。(四)省、部级专家,凭聘用的印证材料申报,可直接审核认定。(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专家选聘程序如下:(一)申报。厅安委办发布征集专家通知,各单位组织推荐。(二)审查。厅安委办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人选。(三)确定。厅安委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确定。(四
4、)公示。经研究确定为专家的,在厅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五)入库。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二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第八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及时增补,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情形的应及时调整退出。第三章专家工作职责第九条专家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参加或支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知识手册等的制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二)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执法、风险辨识及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三)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等工作。(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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