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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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此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第三条(自查主体)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部门及人员职责;(四)具体要求(包括自查频次、自查计划、自查项目、自查准备、自查实施、自查汇总、整改措施、整改验收、应急处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档等);(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评估;(六)法律
2、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条(自查队伍)食品生产企业应重视自查工作,由企业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查工作,建立固定的自查队伍,开展自查前的培训,按照自查制度开展自查,得出自查结论,提出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条(自查公示)食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制度的重点以简洁的文字或图片张贴于相关生产场所,提示企业员工注意的自查事项。必要时对自查结果及改进情况进行公示。第六条(自查内容)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验查、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
3、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识等(内容参考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食品生产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内容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第七条(自查方式)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日常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本规范第七条所列全部内容开展的检查。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抽检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或者应相关部门的要求等,针对本规范第七条所列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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