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观察意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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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观察意见(一)作者:环中争议解决团队(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导言202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十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环中争议解决团队仔细阅读了十大典型案例,并结合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由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雪华博士主编并于2024年1月18日上线)中的内容,对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与读者朋友们分享。十个案例的观察意见将分五次发出,本次分享的为案例1和案例2。需说明的是,标题、案号、基本案情、裁决结果、典型意义部分为最高院发布的原文,环中观察部分为环中争议解决团队对该案例的观察意
2、见。案例1: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乌兹别克斯坦艺术马赛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案(【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协外认1号)基本案情2017年9月,艺术马赛克公司与宏冠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艺术马赛克公司可根据仲裁协议向该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由宏冠公司向艺术马赛克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艺术马赛克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
3、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冠公司抗辩称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其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故其与艺术马赛克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裁判结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
4、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典型意义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
5、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环中观察1 .关于涉外商事合同中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认定由于电子方式和传真方式签署合同的普及,在涉外商事合同中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一直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难点。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下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中的案例2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中也涉及了这个问题。该案中,一家美国的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为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案件”)。宁波中院在审理该案时产生了
6、不同的两种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最高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都认为,该案的执行申请人既无法证明棉花购销协议中被执行人印章的真实性,也无法证明吴某某有权代表被执行人,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棉花购销协议产生的纠纷交付仲裁达成合意,故拟不予承认国际棉花协会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最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问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所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宁波中院裁定准许。本案例1中法院的意见则与宁波案件中的处理意见相左。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两案的事实有所不同。在宁波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签署合同的传真号码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吴某某有权代表被申请人,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涉案协议产
7、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达成合意。而在本案例1中,如最高院在本案的“典型意义”中所述,“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第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愈加注重严格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隙。最高院始终对国际商事仲裁持支持态度,并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统一解释作出了很多努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执行通知、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司法解释、个案答复、信息化建设、法官培训等。“此外,正如最高院在本案“典型意义”中所述,我国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
8、认一带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2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适用法这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还有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适用法问题。纽约公约第五条第款(甲)项明确规定了适用公约时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即“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也即首先应适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在无选定的情况下,适用裁决作出地的法律。不过,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执行地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下册第34号案例国内案件能否选择境外仲裁(朝来新生案)中,法
9、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是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仲裁协议无效)、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正是在认定仲裁协议因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提交外国仲裁而无效时,法院直接适用了我国的法律,而并未按照公约的规定来执行。在前述宁波案件中,人民法院则也适用了法院地的法律即中国法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过,朝来新生案和宁波案件均是2014年的案件。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已经对于适用纽约公约时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作出了准确的、符合公约意图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
10、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由于未看到案例1裁定书的全文,我们不确定该案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时,适用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情况来看,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或者仲裁地的法律(即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案例2: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一亿海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认港1号)基本案情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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