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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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精神,建立健全重庆市公费师范生管理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费师范生,包括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
2、师范生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一)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招生培养的师范专业本科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是指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区县岗位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培养计划,选择办学实力强的高校进行培养,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师范生。第三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按照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
3、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选拔录取第四条教育部根据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求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重庆市教委会同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有关区县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及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统筹确定年度重庆市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第五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第六条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面向优秀高中毕业生招生,实行本科提前批次录取。重庆市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重点面向优秀初中毕业生招生,纳入到全
4、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组织;探索实行面向优秀高中毕业生的本科层次提前批录取,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层次。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初中毕业生进行公费培养。其他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七条重庆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部属师范大学和重庆市教委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前,须与培养高校、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明确四方权利和义务。未满十八岁的公费师范生由其监护人和本人共同签订。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内容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
5、局等部门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政策、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第八条各区县、相关高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优秀高中、初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年度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顺利完成。第九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按照教育部公费师范生教育相关政策执行。重庆市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进入、退出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对于有志从教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非公费、非师范类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1年内,经公开选拔、竞争择优,可在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经培养高校和签
6、约区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转入重庆市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签订协议并由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根据当年中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其他专业,如果达不到其他专业当年录取条件,可调整到学校当年录取的最低分专业。第三章公费培养第十条培养高校要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师范生培养课程的必修模块。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
7、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夯实牢固的教学技能,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打下扎实的基础。第十一条培养高校要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师范类专业建设力度,积极建设教师教育基地,加强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建设。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师(2018)13号),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培养高校要构建区县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建设一定数量的教师教育改革试验区,协同开展师范生培养、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第十二条强化师范生实践能力培养,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学期的
8、制度。培养高校要加强对公费师范生管理,安排公费师范生到区县开展教育实习;区县教育部门应协助培养高校遴选建立公费师范生优质实践基地,配合培养高校加强公费师范生培养过程管理;优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参与公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指导,助推公费师范生成长发展。第十三条培养高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本校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1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第四章履约任教第十四条重庆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重庆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任教。重庆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区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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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生 公费 教育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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