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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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下同)国际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际学生在渝学习提供便利,扩大重庆教育对外开放,提升重庆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在重庆市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的学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适龄学生。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
2、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第四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国际学生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工作中有关涉外事务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国际学生签证证件进行签发和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对招收国际学生幼儿园、中小学进行备案。各
3、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应经学校举办方同意后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征求同级外事、公安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抄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完善的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三)有适应国际学生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具备较高的
4、教学水平;(四)有满足国际学生培养需要的教学设施及后勤保障条件。第九条备案材料应包含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国际学生招生范围、层次及规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学安排及师资配备、国际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可直接向已通过招生备案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对申请就读的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和经济担保证明进行审查,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重庆常
5、住的国际学生,应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重庆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学生出生证明、临时监护人委托书,受托人还应在重庆办理声明公证。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第十四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第十五条已通过国际学生
6、招生备案的学校可以接收由我市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但应征得转入、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参照重庆市内中国学生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并根据国家和重庆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教学
7、按照我市现行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第十九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学生的心理动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活动内容。第五章校内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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