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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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建规字(2024)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公告)、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12021)2号)及省、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6日广州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房屋
2、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等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建设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平
3、台,指导和监督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在本辖区经营住房租赁业务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第四条鼓励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协助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支持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对会员开展信用评级活动。第五条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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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住房 租赁 从业 主体 信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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