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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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备注1生态环境信息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2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
2、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3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H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IV、V类
3、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3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H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IV、V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科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
4、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3 .突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5i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
5、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7:品牌创建行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联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方六五环境日活动,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基层特别是落后地区提升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指南或实施办法等,规范化、机制化、项目化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学校、企业、社区、环保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各界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3.安徽省环
6、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6协助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2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7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
7、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3.“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六)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生态文明宣传方式方法。打造线下宣教新媒介。用好书籍、报刊、广播、影视等传统大众传媒,制作刊播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户外、交通工具等张贴悬挂展示标语口号、宣传挂图,生动形象地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8负责本辖区省级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推荐和业喙指导等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
8、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2 .“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8:全民教育行动3.教育场馆建设: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面向公众开放,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皖办发(2020)24号)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中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9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1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2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
10、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3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10协助处置危险废杨菲法倾倒事件1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2 .市、县生杰环境部门“三定”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圉体废生态环境合执法支队11辐射环保投诉监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
1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科12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
12、,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 .放射强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科13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13、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3 .安徽省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4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
14、环境监控中心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3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
15、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4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控中心15空气质量日报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
16、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市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16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
17、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4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17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18、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18委托性监测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19、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3 .根据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19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
20、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2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号)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3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20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21、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3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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