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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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的起草说明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2023年12月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深公交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告),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经研究,在继续保留一级、二级限行区管理策略基础上,为保障学校周边路段上下学安全,拟新增三级限行区,主要在学校周边路段限制民生行业电动自行车,避免与接送学生非机动车交织混行,限行时段为早晚高峰期及中午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段寒暑假不执行限行)。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2、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需重新发布实施。现说明如下:一、方案调整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文件2019年4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国家、省市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二)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发展新形势、新环境一方面我市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居高不下,近三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比较高,是我市交通事故受伤害主体之一。但另一方面,结合绿色交通发展策略,各辖区正在积极试点完善非机动车道设施设置,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权,未来非机动车出行环境将逐步得到改善。(三)保障居民日常出行需求。我市现行电动
3、自行车限行道路较多,其中皇岗路、北环大道等路段设置有辅道系统,基本具备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若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对市民日常出行影响较大,难以满足大部分居民骑行电动自行车通勤、接送、接驳等需求。二、总体思路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为基本前提,结合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状况,以及非机动车道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考虑最大程度满足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后的日常出行需求,充分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市民意见,对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政策作出全面优化调整,从而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防范事故风险,确保通行管理政策连续。三、设置原则(一)遵循法律规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全市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主道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实施禁行措施。(二)充分保障民生原则对于本市范围内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给予便利通行优惠政策,通告划定一、二、三级限行区,即一级限行区限行所有非机动车,二级限行区不限行民生行业(蓝牌)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三级限行区早晚高峰期及中午放学期间(通告已明确各路段限行时间)限制民生行业(蓝牌)电动自行车,划为一级限行区的路段必须是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完全没条件或不应通行的道路,如:高速公路、快速路主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高架、隧
5、道、立交等。(三)科学合理设置原则根据非机动车道设施建设及通行条件实际情况,兼顾交通安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市民公众意见,科学合理设置。对于非机动车道基础设施薄弱的道路以及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路段,经审慎考虑后,科学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限行路段。(四)特殊管理需要原则在机场、口岸、步行街等具备特殊管理需要或急弯陡坡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段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禁止通行措施。(五)动态调整优化原则政策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公共交通覆盖情况,非机动车道建设进度及交通管理实际需求,对电动自行车通行范围进行动态精细化的调整和优化。从而实现市民群众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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