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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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枣庄市财政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
2、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5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1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42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73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104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125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146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4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5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169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7
3、10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18I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181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2013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114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315 .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4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16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2517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2718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919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302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3121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3222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35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3624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72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92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4027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4128 .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4229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4430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4631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832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133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
5、税优惠政策5234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5335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54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6、,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享受条件】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7、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5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
8、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7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8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
9、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9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K)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10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
10、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
11、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3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
12、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5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
13、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7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14、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8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
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9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16、三)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优惠内容】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
17、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享受条件】1.本政策符合条件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3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4 .按照2022年第1
18、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5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
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享受条件】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20、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IOoO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二(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二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X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
21、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4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五)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税
22、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享受条件】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
23、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享受条件】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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