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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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指派负责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管理活动的责任人。第三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行政
2、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对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认居(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项目的评价结果,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评价工作,并组
3、织、通知、动员业主开展评分。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推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Bl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分值和信用等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管理平台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并及时维护所填信息。第五条(管理原则)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方式第六条(信息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项目信用信息、优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等。(二)项目信用信息是指以不良
4、信息为评价因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项目为单位采集的信用信息。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监管政策等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三)优良信息是指企业成立党组织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行政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荣誉的信息以及业主评分信息等,具体按照评分表执行。市住
5、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第七条(采集方式)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管辖职责核实的日常动态管理制度。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项目信用信息由市、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评分表中的不良信息,以项目为单位,依管理权限采集、认定,并由项目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管理平台。优良信息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逾
6、期申报不予认定。优良信息中业主评分信息的采集由项目业主按评分表每年在管理平台评分。第三章信用评价与信用修复第八条(信用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构成,信用信息评分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市、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评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评分表。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评分后,自动评定信用等级。第九条(评价周期与信用信息期限)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基本信息
7、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物业服务企业终止;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开期限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不予对外公开或查询。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按本办法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七日。管理平台公示信息实时同步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前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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