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指引》解读.docx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指引》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指引》解读.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指引解读作者:廖丹(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杨煜骏(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前言2024年1月26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指引(一)(下称“工作指引“)。该文件作为南京市人社局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研讨会最终的研讨成果,对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对工作指引进行解读以供参考。01解读该工作指引主要有如下几项内容:(一)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本人工资标准是解除前月平均工资或是患病或负伤前
2、月平均工资?工作指引建议:“按照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前月平均工资实际应发工资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在上述地方性法规的条文中提及的医疗补助费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但并未明确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六个月还是劳动者患病或负
3、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对于该争议问题,工作指引明确建议按照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前月平均工资实际应发工资计算。(二)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排名,对排名“末位”员工扣减绩效工资的,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合法?工作指引建议:“区分情形。个案判断。并未直接否认末位考核扣减绩效工资,看单位是否有明确考核制度,是否对员工进行考核量化打分,考核是否客观合理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绩效工资作为激励员工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标准并不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范畴之内。不论从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多数倾向于认为绩效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范畴之内。但是,在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大原则指导下,多数司法实践也认
4、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规章制度的考核办法、结算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告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工作指引延续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的结论,一方面来说用人单位具有扣减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员工的绩效工资之权利,但另一方面,要使用这一权利,用人单位也必须制订明确的规章制度,给出客观的绩效考核标准,并对被考核的员工做出考核评分。(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后至恢复劳动关系前(期间未提供劳动)的工资。该期间工资标准应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或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指引建议:“双方争议较大丧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原则
5、上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需要分工合作,导致劳动关系不可避免的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际关系,导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上存在困难。工作指引观察到这一现实的困境,明确建议:“双方争议较大丧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原则上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可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环境下,南京市法院倾向于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作为争议解决方案。(四)用人单位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观恶意,已履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但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
6、等其他因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灭失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是否支持?工作指引建议:“个案具体分析。对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应当审慎,若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是因保管不善导致劳动合同灭失的,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律条文规定的核心目的规制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存在部分情况用人单位并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观恶意,积极履行订立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后,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灭失。工作指引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
7、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指引强调对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应当审慎,并指出需要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因保管不善导致劳动合同灭失,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笔者认为,所谓的审慎实际上强调不予支持劳动者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时需要审慎;此外,工作指引也仅仅指出“因保管不善导致劳动合同灭失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并未明确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免除这部分责任。故而,建议用人单位还是要积极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做好保管工作,防止可能的法律争议产生。(五)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是实发工资或应发工资?工作指引建议:“一般
8、是应发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实发工资或应发工资。工作指引明确指出,该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应发工资。(六)超过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该谁承担?工作指引建议:“对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缺乏依据。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委托社保部门核定工伤保险医疗目录内的项目及金额,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9、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来说,劳动者遭遇工伤的情况下,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但是近年来,也存在大量劳动者滥用医疗资源,使用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工伤医疗服务,造成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损害了真正需要帮助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工作指引来看,南京市人社局以及人民法院倾向于打击这一现象,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医疗费限于工伤保险医疗目录内的项目以及金额。(七)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护理费标准?工作指引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10、若干问题的解拜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上述条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法律义务,而在实践当中,护理工作往往由劳动者家属或劳动者及其家属委托的主体承担,因此用人单位的护理义务就转化为支付护理费的法律义务。而这一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并未在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街接工作指引 南京市 劳动人事 争议 案件 裁审街接 工作 指引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77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