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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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经济类1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进行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2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批工作1 .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2 .受理个人建房申请,并在本村进行公示。3 .对审查通过的村民建房申请,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集
2、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
3、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
4、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3村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工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三)建设项目
5、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农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防疫工作1 .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2 .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3 .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
6、技术人员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7、:”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5普查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做好本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工作。1.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8、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3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
9、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4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5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
10、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6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二、政治(组织)类6履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相关程序性工作根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提议,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
11、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2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办发(2021)16号):“二、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村级建制调整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各地要审慎稳妥进行村级建制调整,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工作秩序,保
12、障群众生活和办事不受影响。村级建制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交由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批准。”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工作1.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2,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的,依程序按要求改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13、,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3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
14、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4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全文。三、文化类8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1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2 .协助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工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
15、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2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四、匕会类IO社会救助工作1 .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入户调查、视情召开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力量
16、参与救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2 .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为辖区内救助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
17、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
18、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五、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3.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二、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
19、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安排社区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村(居)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将辖区内的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关注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指导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开设救助咨询服务窗口,开通救助服务
20、热线,方便困难群众求助。(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主动申报备案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情况。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社区)干部、社区救助专干、专业社会工作
21、者等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三是协助组织群众评议。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群众评议小组对救助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参与下开展抽查复核工作,全面、准确地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以
22、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救助备案等情况介绍。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五是协助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群众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救助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救助金额等信息。两次公示的责任主体分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公示相关信息。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维护公示栏,确保
23、相关公示信息完整、可视。(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村(居)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其及时报告。(四)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以社区为平台,结合城乡社区建设
24、,积极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创造条件,支持他们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社区募捐,探索设立社区爱心救助基金,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要创新发展社区慈善超市,依托居委会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救助社会组织。要加强社区救助资源的信息共享,实现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关部门的救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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