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地方式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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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松北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新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地方式的意见和哈尔滨新区产业用地供应弹性年期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0月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关于哈尔滨新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地方式的意见为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健全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与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规范土地开发建设行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快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提高土地出让效率,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弓I(2019年版)和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结合新区产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新产业用地弹性供地方式
2、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实行产业用地准入管理(一)合理确定产业项目。产业用地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规范性文件“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新区产业项目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 .符合黑龙江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3 .符合深哈产业园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创意设计、冰雪经济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4 .符合中国制造2025中的十个重点领域之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
3、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5 .其他经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工业信息科技局、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的符合哈尔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哈尔滨新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二)严格产业用地准入审查。由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等部门,从项目产业类型、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贡献及产业生命周期等方面综合评估、审核招商引资项目。二、强化用地规划布局与用途管控(三)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根据新区开发建设与产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局将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并报
4、区政府会议同意拟出让的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四)落实项目用地管控要求。自然资源局应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地方式的原则,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五)规范项目用房建设。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1.租赁用地产业用房建设原则上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用房设计与建设。2 .配套用房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租赁型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工业用地配套用房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六)鼓励盘活
5、现有建设用地。鼓励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依法合规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经企业和投资服务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由自然资源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通过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可依本意见按新用途办理弹性供地手续。三、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本意见中的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土地供应包括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三种方式,规定了各供地方式的适用范围、弹性年期年限以及土地价款。(七)鼓励弹性年期供地方式1.弹性年期出让是指自然资源局(以下称为“出让人”)按照产业项目用地弹性出让年限,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称为“受让人”)
6、,并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供地方式。3 .租赁是指自然资源局(以下称为“出租人”)按照产业项目用地租赁年限,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称为“承租人”),并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以下简称“租金”)的供地方式。4 .先租赁后出让是指供地时企业创建或发展初期因受注册资本、投资强度的制约,出租人先以租赁方式向承租人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后,可向出让人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地方式。(八)明确供地方
7、式适用范围1.弹性年期出让适用于本意见(一)中规定的产业项目。5 .租赁主要适用于规模小、资金压力大的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项目。有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6 .先租赁后出让主要适用于符合用地节约集约条件、达到新区供地准入门槛但受制于土地成本资金压力的产业用地项目,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兴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项目。7 .用地规模较大(10公顷以上)的项目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情况原则上采用分期供地。由于项目方原因前期用地未达合同约定要求的,不得实施下期供地。对同一项目单位已批土地尚未建设的,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九)合理制定
8、弹性年期年限1.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为10、15、20年。对于国家、省(市、区)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由产业用地的意向单位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出让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2.租赁年限原则上为5-10年。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租赁年限与后续转出让年限总和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属于国家、省(市、区)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采用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出让年限与已租赁年限总和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具体年限依照哈尔滨新区产业用地供应弹性年期评估办法执行。(十)评估确定出让金与租金1 .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由自然
9、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根据用地最高出让年限的出让底价及标定地块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修正系数与不同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修正系数的比值。即: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修正系数该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年限修正系数)义该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2 .先租赁后出让的起始价由该用地类型租赁时点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赁年期加出让年期之和(有偿使用总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与该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年期修正系数的比值。即:起始价二有偿使用总年期修正系数该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年期修正系数又该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土地租赁期间总租金根据
10、最终成交价金额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租期年期修正系数与该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年期修正系数的比例。即:总租金二(租期年期修正系数有偿使用总年期修正系数)X成交价,每年租金二总租金租期。可按项目情况每年收取或一次性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不作调整。转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年期间所交租金。即:出让金二成交价-租金。四、规范弹性年期供地程序(十一)审批流程。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综合产业用地类型、产业用地准入条件,采取弹性出让、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和投资服务局提出供地建议后,由自然资源局形成弹性年期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城乡规划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11、通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二)签订合同。受让人或承租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哈尔滨新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十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登记管理。竞得人可持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十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转出让。以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的用地单位在出让或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用地单位,应当最迟于承租期届满前6个月向企业和投资服务局提出续期申请,由企业和投资服务局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工业信息科技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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