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有名词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2、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以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以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
3、、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四条职责划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财政、审计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交存范围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
4、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其他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第六条交存标准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标准交存(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占2%,购房人占2%)。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组成,并按配备电梯、未配备电梯等标准确定,具体由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第七条交存方式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转销前将剩余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第八条交存票据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为交存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九条维修资金归属商品住宅
5、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小区共有维修资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第十条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在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的补建补交、续交、续筹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应当补建补交。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已建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由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续筹方案,采取灵活多样的续筹方式。(一)参照维修资金首期归集标准,一次性足额续筹;(二)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三)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未建立业主大会的
6、,要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业主确定续筹方案,开展续筹工作。业主应当及时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成业主交存。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设维修资金专户。可采取受托多家银行存储方式,形成竞争机制,提高维修资金收益和服务水平。第十四条维修资金分户账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分别按照幢、单元、房屋户号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
7、区域的以门牌设账,分别按照幢、单元、房屋户号设立分户账。第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等,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第十六条维修资金的利息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结算分户利息。其中:当年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算分户利息;交存满一年的,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利率结算分户利息。分户利息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转让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出具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并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第十八条维修资金账户的注销
8、商品住宅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本人身份证、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出具的销户备案确认意见,向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查询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维修资金网上查询平台,方便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维修资金。第二十条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四章使用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原则。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的用途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挪用维修资金的,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
9、6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的分摊使用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原则分摊:(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单幢房屋共用屋面(不含业主单独使用露台)的维修,由屋面庇护范围下各层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哈尔滨 新区 江北 一体 发展区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78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