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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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避免、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预防、监测、预警、防护、调查、鉴定等。第四条(原则、工作
2、机制)雷电灾害防御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监督管理职责,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气象主管机构作为牵头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相关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部
3、门职责)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市、区县(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社会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配合并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提高雷电灾害避险救助能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八条(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配合
4、开展相关单位满意度评价和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协助推动相关行业、领域雷电灾害防御标准化建设,提供雷电灾害防御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第九条(科普宣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雷电灾害防御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活动。第二章预防第十条(灾害普查、防范)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5、雷电灾害的次数、强度及其损失等情况开展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根据雷电灾害发生频率和分布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和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区域风险评估)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建设用地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雷电特性及其致灾机理、雷电灾害影响估算、减轻雷电灾害风险措施等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内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内容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资料。第十二条(重点单位界定)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与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雷电灾害发生
6、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致灾敏感因素,确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防御安全重点单位目录应当定期适时更新。第十三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明确雷电灾害防御主要责任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二)制定雷电灾害防御日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包括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的应急演练。(三)落实雷电灾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辨识和监测。(四)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五)保障雷电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备
7、正常运行,通过有效途径在本单位及时传播。(六)保证雷电防护装置正常运行,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定期检测,并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七)组织制定雷电灾害防御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开展或参加有关部门、协会举办的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过程中有关情况。第十四条(重点单位专业服务)鼓励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雷电灾害防御相关专业气象服务。鼓励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定制雷电灾害防御相关专业气象服务。第十五条(风险转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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