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请(休) 假管理办法( 试行 )》《生态环境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 》《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参训参会制度》《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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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局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法定节假日第一条元旦、春节等州政府年度放假通知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上假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国家规定,干部职工每星期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二条“三八妇女节,妇女干部职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第二章年休假第三条年休假是单位为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调节干部职工工作节奏以解除其疲劳、照顾其家庭生活而给予的假期。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第四条三类地区,年休假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8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3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8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3天。第五条四类地区,年休假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6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1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26天。第六条五类地区,年休假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15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2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5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
3、休假30天。第七条六类地区,年休假期在国家规定休假天数基础上增加20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2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35天。第八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九条合理安排年休假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以科室为单位上报科室人员次年休假计划(同
4、一岗位的A、B岗不得同时休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其中,班子成员年休假安排计划由办公室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原则上干部职工年休假在每年12月31日前享受,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段,请假时长加节假日超过6天(包括6天)的即视为一段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休假。第十条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按照应休尽休、能休必休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科室根据工作安排,并考虑本人计划休假时间,统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因工作或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返回工作岗位的,应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修改假期申请,并同时将分管
5、领导审签的休假调整说明(纸质)交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中途因公返岗的假期不计入三段范围。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多次调整休假计划,当年仍然无法安排休假或未休完假的,年底写出情况说明并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确认后,送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经局党组会研究后,确定补休或兑现未休假补助。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法定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三章探亲假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计入探亲假。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在岗正式
6、职工可享受的探亲假分为:一是探望配偶,即与配偶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工作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配偶假一次。二是探望父母,其中未婚(含离异、丧偶)人员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需2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需在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纸质)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次年安排探亲假45天,如未备案的,视为按每年20天休,不提前核次年的假);已婚人员每4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第十三条探亲假期在规定的天数上,给予路程假。探亲地在500公里以内的,路程假2天;探亲地在500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下的,路程假4天;探亲地在1000公里以上的,路程假6天。第十四条干部职工配偶由单位临时
7、安排在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提供单位证明核定探亲假,除此之外均不享受探亲待遇。第十五条探亲假可按规定报销费用(含住宿费、车船费)第十六条在1个探亲假周期内原则上必须集中安排(中途因工召回的,需提供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纸质)才可下次继续安排,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但不允许跨年(或周期)安排,且费用只能报销一次。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的配偶一方已办理退休、退职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待遇;工作人员配偶一方无固定工作的,需根据配偶方的户口所在地核定探亲假。第十八条已婚干部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探亲假。第四章婚假第十九条符合婚姻法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按照四川省人口
8、和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干部职工异地结婚的,参照探亲假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第五章产假和护理假第二十条产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生育子女所享受的假期。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日。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一条正常生育者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假期,多胞生育者每多生1胎增加假期15天。第二十二条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
9、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六条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第二十三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哺乳假30天(需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第二十四条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提供医疗证明后,享受15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二十五条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时,每哺孚口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六章丧假第二十六条丧假是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及
10、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假期为7个工作日。可视情况参照探亲假给予路程假。第二十七条干部职工在丧假期间,工作福利待遇不变。干部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由本人自理。第七章病假第二十八条病假是干部职工患病,经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或急诊所在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而享受的假期。第二十九条请病假2天以内(包括半天)的提交请假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假证明,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病假证明提交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癌症、精神病患者须提供相关病例证明或就诊记录,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因突发病住院或外出看病,康复后应及时按程序履行病
11、假手续。第三十条生病的职工如出院后在家休养时间30天以上的,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第三十一条干部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干部职工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且本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干部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干部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第三十二条因公负伤按国家公伤政策办理。因病经组织批准疗养的,疗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且病愈后仍继续工作的,除
12、超过6个月的疗养期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第八章事假第三十三条事假是干部职工在工作时因有私事必须办理而给予的假期,事假从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干部职工按程序向分管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可以给予,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耍假,视为旷工。第九章请(休)假审批第三十四条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假期申报、审批、登记制度。干部职工请休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应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假期开始时间以纸质审批单提交享受假期开始日期为准,享受每项假期前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不办理电话请假手续。假满需要续假的,应按照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凡未完善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审批权限: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按原职
13、务层次管理干部)提交申请经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各分局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州局主要领导审批,报州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第三十五条纸质请假单按程序审签后,报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备案,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销假,未及时销假或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章考勤第三十六条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制度,按照州政府
14、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及时填写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外出登记台账。第三十七条我局实行上下班四次打卡制度,未按时打卡视为迟到、早退或缺勤。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时,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进行登记备案。第三十八条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初对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通报。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奖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对不执行请(休)假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的,把关审核不严的,填报信息不实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
15、关人员责任。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18个派出分局参照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后如与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局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解释。生态环境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甘孜州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指甘孜州生态环境系统正式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外,不占编制,因工作需要在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人员和在后勤等服务岗
16、位上工作的人员。州局(含直属单位)、分局临时性、补充性需要用人时,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聘用临聘人员。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服务员、门卫、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临时机构,即因环保督察、污染源普查等专项工作需要,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第三章临聘人员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四条聘用条件:(一)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二)应聘人
17、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应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应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如特殊工作需要,条件可适当放宽。(四)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单位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州局党组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第六条经批准同
18、意聘用临聘岗位后,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会同用人单位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报人事与退休干部管理科后,方可用工。第七条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需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第四章临聘人员劳动关系第八条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州局(含直属单位)或分局作为主体,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执行。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期满续签合同不再有试用期。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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