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之“略人略卖人”条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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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S三!略人H饿“茶端斤摘要:红楼梦中的法律问题为大多数的读者所忽视,即便有所关注更多人从大背景的法律文化之下去解读,本文从红楼梦中一个小人物香菱被拐的遭遇谈起,以此来探知清代有关略人略卖人”的制度规范,通过简单分析香菱被拐案件,从中管窥万红一哭”背后的大世界。关键词: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香菱被拐在红楼梦中,对于四大家族的兴衰和宝境钗爱情故事的描写是重点,但是其细腻的生活细节描述也大量反映了作者所处年代的生活图景。薄命女香菱的被拐遭遇,就涉及到拐卖人口的犯罪。本文试图以香菱被拐案件为引子,分析大清律例中关于拐卖人口犯罪之规定,就香菱被拐案作相应法律分析。一、清朝人身典卖制度与人口拐卖概述清代
2、正常的人口典卖是合法的。顺治时北京就有专门“人市”,史载:“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丛焉。相对于唐宋元明历朝,清代典卖人身的现象更加普遍,如大同、宣府等处,卖溪男女,大车小车,络绎而来,辗转贩卖;号称富庶的广州,百货俱陈,马羊奴婢,必于其日聚焉。但清代并非所有的人身买卖行为都是合法的,仅父母典卖子女、丈夫典卖妻妾、家主典卖奴婢三种典卖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到清朝政府和法律的实际保护。大清律例对于其他“略人略卖人”的行为予以了审惩。二、大清律例之1略人略卖人”条分析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
3、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侯。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首先,本条规定着重强调的是设方略而诱取”,行为上要求有骗取的方式或手段,以此与户律当中的“收留迷失子女”律相区别开来。“略人略卖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方式骗走良人,而后或卖为奴婢或卖为妻妾、子孙;而“收留迷失子女”在手段上并没有前条主动作为的规定,其规定的是直接将离家出走、暂时无法回家的子女收留或者将其卖为奴婢、妻妾、子孙。因而在手段上看,“略人略卖人”具有骗取的主动性,更为恶劣。其次,不管是卖予他人为奴婢还是留在自家为奴在所不问,且在共同犯罪之中
4、不分主从犯,皆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在本条中,明显有将奴婢价值化商品化的取向,优而认为即便没有卖给他家,为自己所用,仍然没有丧失其利用价值,因而对是否有出卖的主观目的并不做严格的要求。再次,在量刑上针对将被拐骗对象实为奴隶还是妻妾、子孙进行了区分。将被拐卖对象卖为奴隶,使其又落入了贱民之中的最底层,对其不管是精神上或者生理上都会造成重大的影响,而将其卖为妻妾、子孙,也算是纳入新的家庭之中,在同样丧失了原本家庭生活的安全感之下,其所处的地位高于奴婢,所遭受的伤害也会小于奴婢,因此视被害人被卖后所处的地位,来推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以此在量刑上进行区分。而后,该律文还规定了加重情节,在被拐卖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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