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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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
2、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药品经营、旅馆业等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特殊食品的;(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职工食堂的;(四)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五)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采取流动
3、、临时经营方式,或从事传统、具有地方特色等食品经营的摊贩;(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对经营面积在IOoO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限食品销售经营面积)、餐饮单位、单位食堂,集中供餐单位和中央厨房的许可申请可以委托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4、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中心)实施现场核查。(三)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基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四)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由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五)海河教育园区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由海河教育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一受理(书式审查)一现场核查一审批一发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权限,受理(书式审查)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机构或市场监管
5、所负责;现场核查由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机构或受其委托的许可证审查中心、市场监管所负责;审批原则上由受理的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经营监管领导负责;发证由行政审批机构或市场监管所负责。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委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监督、指导主体业态为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相关工作。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监督、指导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许可管理相关工作。保健食品监管处负责监督、指导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相关工作。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打印与发放
6、;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工作。信息化处负责开发、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市场监管委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登录“天津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外网),在线注册登录,查询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换证、撤回等相关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天津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内网),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受理、审查、听证、现场核查、决定、打证、归档等业务处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
7、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
8、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
9、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半成品制售、对外送餐、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三)中央厨房不得进行冷加工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10、不得制作乳及乳制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申请食品销售的,其经营方式分别按照批发、批发兼零售、零售等方式在
1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12、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机构或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单位食堂在申请许可时还应当提交开办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教育部门或街道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
13、的规章制度;(五)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位置及布局图;(六)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
14、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
15、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六)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九条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16、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第二十条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许可权限可以委托许可证审查中心或者基层市场监管所,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一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笔录。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份提
17、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查机关;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10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并交回许可审查机关。初次现场核查时间
18、、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第二十二条核查人员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与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同时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门店里面两侧和后面各拍摄1张;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分别从(门头)正面拍摄1张,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第二十三条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19、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
20、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四)申请人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受理人员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局代码、2位乡(
21、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当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章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上变更。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22、、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委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在同一个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辖区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证,同时告知仓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对仓库进行监管。第三十一条各级许可受理工作现场要公示申请许可须知等资料,公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书,并提供网上下载格式申请文书服务。第三十二
23、条市市场监管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和样式,统一印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发放与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换证申请书及现场核查表等相关文书。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第一节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三十四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后,凭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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