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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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涉及多种食品销售经营类别
2、的,按照一种类别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销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归类。(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六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单位食堂包括四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
3、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一)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不含冷荤菜);(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十)半成品制售;(H)对外送餐;(十二)其他类食品制售。(一)、(二)、(三)、(四)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4、)项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要求。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六条申请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七条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
5、(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及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核查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现场核
6、查笔录。现场核查可以按照各经营项目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门店里面两侧和后面各拍摄1张;餐饮服务场所分别从(门头)正面拍摄1张,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核查人员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第二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地址应与实际地址相一致,并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第十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
7、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第H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位置及布局图。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
9、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三)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四)有食品贮存场所的,贮存的食品设区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五)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
10、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标签标注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十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第十九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
11、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二十条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
12、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第二十一条食品贸易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管理办公场所。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三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存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散装食品的简易外包装)上设有标
13、识,如实公示该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四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第二十五条食品贸易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第二十六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三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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