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问题辩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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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问题辩护作者:刘晓兵(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身份属于犯罪构成之主体要件的内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大多存在身份虚构包装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辩护非常关键。在本人代理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当事人被指控对关联公司的员工(被组织者)进行身份虚构包装,使本不具备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的员工得以获准申请。本人经查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之后,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问题作了辩护。以下是其中的一点心得:一、关于被组织者个人信息虚构包装的辩护被组织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身份信息和非身份信息。身份信息记载于身份证或户口
2、本上,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血型、职业、单位、籍贯、住址、婚姻状况等信息。非身份信息不被记载于身份证或户口本之上,包括但不限于体重、学历、爱好、特长、颜值、工作经历以及在单位的职务和头衔,等等。其中,学历、爱好、特长、工作经历以及在单位的职务和头衔等个人信息常常是个人简历涉及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谓之简历信息。一般来说,如果被组织者的身份信息都是真实的,不存在张冠李戴或冒名顶替的情况,就不存在包装虚构身份的问题。在上述身份信息之外,即使体重、学历、爱好、特长、颜值、工作经历以及在单位的职务和头衔等非身份信息存在编造或虚假情况,只要不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对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条件的特别规定
3、,也不应该被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二、关于被组织者劳动关系虚构包装的辩护劳动关系与职业、单位等身份信息有关,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之主体要件涉及的重要内容。在本人代理的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明知被组织者是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而不是实际提交签注申请的公司的员工,但仍然为这些人员购买社保,属于虚构包装劳动关系。但本人调查发现,涉案的被组织者都与当事人负责管理的上述涉案公司(实际提交签注申请)签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从事一定的工作,领取相应的工资,从而具备公司正式员工的实质要件。至于其中有的人员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并不影响这一实
4、质要件的存在和成立。同时,根据案卷记载的信息,这些人员都经过正常的招聘或应聘程序,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保,与各该公司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满足公司正式员工的形式要件。至于社保费由公司缴纳还是由被组织者本人缴纳,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既然涉案人员在劳动关系上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这些人员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绝非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假冒员工”。根据案发地某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须知的规定,既然属于各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这些人员就都具备赴港澳商务签注的主体资格,何需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起诉书指控的“包装虚构”?在这个问题上,指引性和预期性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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