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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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实施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38号)、关于加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群众温暖清洁过冬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52号)、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范围的项目。第三条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2、和“先立后破”的总原则;城区、县城主要实施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热与管网建设,对供热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农村采用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对集中片区与分散农户实施热源清洁化改造;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管网改造等方面;能力建设包括能源保障能力、长效运维服务、确保不返煤监管保障等。第四条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从政府、企业、居民等不同主体角度分析,统筹兼顾“减污降碳”和“保民生”,实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安全可靠、长治长效”建设目标。第五条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要立足农
3、村建筑密度、经济水平、气候条件、资源条件、居民习惯等实际情况,选择简单实用、技术成熟、成本可负担、群众乐于接受的技术路径,提炼一批“节能低碳、绿色高效、经济适用”的冬季清洁取暖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在全区推广普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乡村振兴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8个部门(单位)组成。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为牵头部门。第七条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
4、建设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厅际联席工作会议,加强项目实施统筹管理,掌握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冬季清洁取暖的工作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任务落实。(一)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落实牵头责任的同时,负责统筹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镇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农村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加强对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质量的督导。制定空
5、气源热泵热水机、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主推冬季清洁取暖技术指南。(二)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冬季清洁取暖用煤、用气、用电保障工作,制定用电用气价格调整及支持政策,合理控制清洁取暖用电用气价格,指导电网改造工作,增强清洁能源供应能力,推进“清洁取暖+屋顶分布式光伏”稳步发展。(三)财政厅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申报评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制定落实自治区财政支持政策,督促市县按实施方案筹措财政投入,落实困难群体运行政策,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组织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调整审核备案,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办公经费等工作。(四)生态环境厅负责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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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 自治区 北方地区 冬季 清洁 取暖 项目 实施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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