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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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全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做好“土特产”文章,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点、乡土文化丰厚、产品品质特征明显的生产基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绿色食品标准生产,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授权,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品牌叠加效应显著的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规模
2、适度、标准引领、品牌赋能”的原则,采取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认定的方式开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地申报、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专家评审、基地认定和督导检查等,具体工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承担。第二章基地申报第四条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包含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原则上种植规模不低于2000亩、畜类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头、禽类养殖规模不低于1万只、水产养殖规模不低于1000亩。(一)基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三)基地产品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3、,品质符合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四)基地内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管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纳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的基地可优先申报。第五条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二)申报主体应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管理制度。(三)申报主体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县、乡级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四)申报主体应具备良好的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工作基础,有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申报管
4、理经验的人员。第六条基地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申报书。(一)基地位置图和生产单元分布图。应清晰反映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生产单元分布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三)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内容、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四)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应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技术服务、投入品管理、追溯管理、专项培训、监督管理等内容。(五)地理标志证书及授权生产主体使用标志证明。(六)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证书及一年内基地环境检测报告。(七)经费保障等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基地申报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
5、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基地列入建设期,建设期一年。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八条基地建设单位应掌握基地建设总体情况,保障基地建设所需政策、人员和资金落实到位,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运转良好。第九条基地建设期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推广一套绿色生产模式。按照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绿色食品标准,制定具体生产操作规程,推广减肥减药、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鼓励应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制简明易懂的生产模式图、操作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推动规程进企入户、上墙上网、落地生根。(一)打造一套质量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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