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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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房发(2019)27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自律,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抄送:市直各有关单位2019年7月30日印发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2、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四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一)房地
3、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的相关信息;(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公布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四)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五)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六)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采集的信用信息转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考评依据。逾期未转交视为无相关信用信息。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三类。基
4、本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和开发项目信息。守信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切实履行房地产开发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相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事迹的信息。失信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第三章信用考评标准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见附件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考评计分。
5、信用考评计分时段内,有在开发项目的企业考评基本分为90分,无在开发项目的企业考评基本分为80分,如有加减分事项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第八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信息加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良好信用信息产生后申报,并提供证明材料。经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按照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予以加分。第九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信息减分的,应向其出具安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信息记录通知书(见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录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
6、知企业。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B、C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为A+等级。信用分值在80分至99分以内为A等级。信用分值在60分至79分以内为B等级。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C等级。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等级:(一)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二)非法占用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的;(三)因企业原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六)
7、因企业原因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处理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二条信用考评计分时段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内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评定,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信用等级信息。第四章考评结果应用第十三条本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信用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审批、市场监管、创先评优的依
8、据,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为A+的企业,给予其下列奖励:(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二)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三)推荐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其给予信用加分等奖励。(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五)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六)有在建开发项目的企业可申请下调重点监管资金保留额度;(七)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为A级的,给予其下列奖励:(一
9、)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二)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三)有在建开发项目的企业可申请下调重点监管资金保留额度;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为B级的,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本区域内的所有在建开发项目加大检查频次;(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为C级的,除十六条所述惩戒措施外,还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限制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二)限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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