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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链长+链主制”,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抓产业链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企链群”传导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和精准服务,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
2、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组织开展的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第四条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
3、,每个产业集群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构建“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N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五条申报条件及标准:(一)属地原则: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规模实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I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链主”
4、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在国内同行业重点产业链中具有领先技术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并承诺在成为“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三)市场影响力: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1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要“推动新代信息技术、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生物制造、安全应急装备等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信部规划,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将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申报标准统筹管理。(四)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
5、企业,应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钢铁、通信、安全应急、环保、食品制造等工业和农业领域,具体行业领域由战略性产业集群省级相关牵头主管部门予以合理解释),且营业收入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领军人才,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五)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牵头或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国家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
6、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六)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七)优先推荐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八)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
7、量、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不超过3个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制定“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链主”企业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1 .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2 .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
8、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协助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梳理产业链并绘制产业链图谱,针对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痛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招商重点、攻关清单。(2)牵头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围绕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控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切实解决关键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装备、先进工艺等受制于人的问题。(3)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会同行业协会等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联合采购、资金融通、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
9、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强的融通发展格局。(4)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领域加强投资贸易合作,提升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5)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3 .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5 .申报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6 .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
10、录(国际专利需附专利复印件、国内专利只提供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7 .科技奖项、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材料(国家级提供复印件,其他级别只提供目录);8 .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9 .在“信用广东平台()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10 .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企业,需提供权威行业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以及成为“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K)亿元以上的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11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企业,需提供权威行业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12 .有助
11、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材料等;13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确定重点产业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根据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方向规划,确定每年拟遴选“链主”企业的重点产业链,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三)初审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四)专家评审。省发展
12、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依托相关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五)“链长”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将专家评审意见、“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及“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六)认定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经“链长”审定同意后的“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以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采取社会公示、不公开印发等形式认定发布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
13、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建立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以下简称“链主”企业库),将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第九条对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省长直通车”范围,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第十条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国家“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14、业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将“链主”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予以重点支持。第四章跟踪管理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对“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
15、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年度发展报告经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各
16、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不再符合标准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对“链主”企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链主”企业在“链
17、主”企业称号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未达到申报时承诺的10亿元以上,在复核时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三)被生态
18、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六)企业注册地变更并迁出广东省。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同时废止。附件2修订说明一、修
19、订背景“链主”企业是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具有核心优势地位,对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是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的坚实支撑,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2023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提出要着力实施“五大提升行动”,其中“大企业培优增效行动”提出要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十百千万”计划,优化梯度培育机制。为贯彻落实工信部领航企业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制造业当家22”条,推动“链主”企业成为支撑广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厅组织对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
20、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2)7号)进行修订,形成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参考国家“链主”、江苏、北京等对标省份有关情况,同时结合广东省制造业企业发展现状及特色优势进行修订。(一)增加现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修订稿将2023年6月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二)优化“链主”企业的定义内涵。修订稿增加“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表述,突出“链主”企业对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三)优化“链主”企业遴选标准。修订稿完善申报条件及标准内容,在规模实
21、力方面,对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企业,还增设了营业收入最低限制,且要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要求,并要求企业承诺在成为“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四)增设“优先推荐”企业对象。修订稿将世界500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链主”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国内外公认的优秀企业纳入“链主”企业优先推荐范围。(五)调整自主创新能力标准要求。修订稿要求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企业,应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且营业收入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六)完善支持措施内容,增设优先推荐企业内容。修订稿增设一条支持措施,对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
22、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国家“链主”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七)完善跟踪管理内容,增设发生重大变更的“链主”企业行为规定。修订稿在跟踪管理中增设一条,要求发生重大变更的“链主”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八)优化认定程序。根据2022年“链主”企业遴选流程,优化补充重点产业链认定及“链主”企业名单公示等相关流程程序。(九)增加原办法文件废止说明。增加说明,原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同时废止。附件2.1:修订情况及说明附件2-1修订情况及说明
23、修订前序号原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说明1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链长+链主制”,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抓产业链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企链群传导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和精准服务,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
24、,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链长+链主制”,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抓产业链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企链群传导机制,通过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和精准服务,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5、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持续巩固和强化制造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顶梁柱”作用,2023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提出要着力实施“五大提升行动”,其中“大企业培优增效行动”提出要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十百千万”计划,优化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打造50家科技领军企业和100家“链主”企业引领、IooO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攻坚、IooOO家专精特新企业筑基的世界一流企业群,这为“链主”企业的地位、14系、推动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作用及遴选标准
26、提供了基本遵循。现管理办法将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对标国家、主要地区对“链主”型企业的定义,“链主”企业对产业链发展
27、方向和上下游企业的引领带动能力是“链主”的核心功能。现管理办法对“链主”企业的内涵定义中加入“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3笫五条第(二)点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兀。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链主”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在国内同行业重点产业
28、链中具有领先技术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并承诺在成为“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相较于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模较小,但大部分行业都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未来增长潜力巨大。2023年上半年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合计达13116.8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新能源、安全应急与环保及精密仪器设备同比增长均超过50%,分别达到74%、69和52%o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主”企业规模实力标准也要考虑企业的未来增长潜力,以及对整个产业链增长的引领带动作用。第五条第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考虑到绿色石化、现代农业与食品(四
29、)点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领军人才,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重原则上不低于3%;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企业,应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钢铁、通信、安全应急、环保、食品制造等工业和农业领域,具体行业领域由战略性产业集群省级相关牵头主管部门予以合理解释),且营业收入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领军人才,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O产业集群中多数龙头企业规模较大,其研发投入占比费用低于3%但是位居相应
30、产业链前列,且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对我省相关产业集群发展有着较明显的领头促进作用,因此调整相关表述。4笫五条第(七)点优先推荐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世界500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链主”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都属于国家级的,乃至世界级的优秀企业,现管理办法将此类企业纳入“链主”企业优先推荐范畴。5笫五条笫(八)点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
31、、质量事故。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等事故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完善对企业的资质要求法违规行为。6第七条第(一)点2(3)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会同行业协会等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
32、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强的融通发展格局。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会同行业协会等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联合采购、资金融通、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强的融通发展格局。调研结果显示,联合采购、资金融通也是“链主”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协作的典型做法。现管理办法增加大中小企业联合采购、资金融通方面开展协作内容。7笫七条笫(一)点6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企业
33、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国际专利需附专利复印件、国内专利只提供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现管理办法对提交有效专利材料形式进行约定,即国际专利需附专利复印件、国内专利只提供目录。8第七条第(一)点7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材料(国家级提供复印件,其他级别只提供目录)。科技奖
34、项、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材料(国家级提供复印件,其他级别只提供目录)。现管理办法加入“科技奖项”内容。9第七条第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企业,需提供权威行业要求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企业(一)点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以及成为“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提供权威行业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以及成为“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承诺书作为申报材料。10笫七条第(二)点增加(二)确定重点产业链的相关表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根据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方向规划,确定每年拟遴
35、选“链主”企业的重点产业链,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规范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流程。11第七条第(四)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将专家评审意见、“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及“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请各战略性产业集群补充请示各集群“链主”企业名单公布形式,以便于更好开展相关工作12第
36、七条第(五)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经“链长”审定同意后的“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以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采取社会公示、不公开印发等形式认定发布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优化规范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公布形式流程13第七条第(六)点公示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拟
37、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认定发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经“链长”审定同意后的“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以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采取社会公示、不公开印发等形式认定发布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优化规范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公布形式流程。14第十条获得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国家“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38、、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现管理办法增加一条“链主”企业支持措施。15笫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能源局。不再符合标准的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现管理办法增加一条“跟踪管理”内容。16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
39、厅、省农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对“链主”企补充对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链主”企业的跟踪管理措施。农村厅、省能源局对“链主”企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链主企业在链主”企业称号有效期内,营业收入规模未达到申报时承诺的10亿元以上,在复核时取消其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17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同时废止。现管理办法增加原文件废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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