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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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付汇业务。新型互市贸易是指经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县(市、区)边民为服务落地加工企业生产,自周边国家进口原材料,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并办理付汇的边民互市贸易。二、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付汇业务管理(一)业务主体准入管理1.代理企业(1)经属地商务部门备案并取得代理资质的企业(含边民合作社);(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为A类;(3)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 .边民I边民可以个人身份或通过边民互助组、边
2、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本操作规程统一用“边民”表述。(1)边民个人经属地商务部门备案,且未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关注名单”或“预关注名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边民合作社(互助组)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应备案资质;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 .落地加工企业(1)经属地商务部门备案并取得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资质;(2)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经办银行(1)上一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在B类(含)及以上,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评估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评估分行的评估等级为准;(2)与广西边境口岸互市贸易结算互联互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互联互
3、通平台)实现对接;(3)能够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4)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购付汇管理代理企业应与边民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边民与落地加工企业建立采购合作关系。同一笔新型互市贸易项下,落地加工企业与边民之间的资金境内划转、边民与代理企业之间的资金境内划转、代理企业跨境购付汇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确保资金境内划转与跨境购付汇全流程管理。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购付汇业务,银行可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式审核客户资金来源情况后办理。经办银行应确认代理企业与边民、边民与落地加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并结合交易单证审核购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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