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动物的法律地位——从动物福利观与动物权利观的比较出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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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动物的法律地位一从动物福利观与动物权利观的比较出发动物在法律中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等同于一般无生命之物还是给予其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或是采折中主义,赋予其区别于一般物的特殊资格,历来是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动物福利观和宜扬“众生平等”的动物权利观从哲学及伦理学层面反映了关于动物地位的两种不同观点。本文通过从法律角度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主张动物福利观更为可取,即将对动物的利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法律层面则将其视为法律客体中等级最高的物加以最高等的保护。动物保护法;动物;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性法律所规范的是人类与动物间的关系。按照法律是人类社会产
2、物的理念,动物无法理解人类使用的语言文字,不可能知悉法律内容进而遵守法律,也就无法依据法律而对人类有所主张。法律只能对人类产生拘束力而不对动物产生拘束力,真正能对动物产生拘束力的,是人类对动物的实力支配。所以法律只能借由用法律规范人类对动物的实力支配即人类与动物间的关系,制约人类对动物的行为,从而将规范的效用间接反射到动物上。人类与动物间关系的指导理念,即动物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能否与人类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动物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关于此观点哲学上和伦理学上讨论已久,除了以“人类视自己利益高过于其他物种为内容的物种主义观外,还有两种驳斥物种主义、立足于关怀动物的观点,即动物福利观与动物权利观。
3、1动物福利观哲学上与伦理学上的动物福利观,是在道德上接受人类因食用、科学研究、制衣、娱乐等目的利用非人类动物,但必须改善非人类动物的生活品质,使其不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1动物福利观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因为利用非人类动物有助于增进人类幸福,所以是正确的,但如果因此造成非人类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就是错误的。动物福利观在西方国家已经有百多年的历史,许多动物慈善组织以动物福利观为指导思想,宣扬改善并提高动物福利。尤其是在近代动物保护法发源地的英国,著名的“防止虐待动物皇家协会FRoyalSocietyforthePreventionofCrueltyAgainstAnimals.RSPCA)就是
4、其代表。2动物权利观哲学上或伦理学上的动物权利观,是反对人类利用任何非人类动物的行为,认为这是错误且不道德的。动物与人类都具有感受痛苦与快乐的能力,也都有温饱、安全、自由、能与自己的同类及家庭共同生活等基本愿望,所以动物应该具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人类不应该将动物作为利用手段或工具,应取缔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不少动物慈善组织以动物权利观为指导思想,美国“人道协会”是其代表。动物权利观的哲学基础,有功利主义论者,有权利论者,有生命中心立场者,也有环境整体论者,颇有百家争鸣之态。3从法学之角度分析无论是动物福利观还是动物权利观,都是出自于对物种主义的驳斥和对动物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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