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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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严肃性,防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随意变更,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管理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调整、修改和完善(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
2、等)。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因主材价格、人工工资上涨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项目招标后,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1.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需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2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已发生改变,若继续按原勘察、设计文件实施会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3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
3、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4 .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含勘察资料不能准确反映地质情况或设计深度不足)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5 .为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6 .因政策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须调整设计文件的;7 .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检查、自治区(市)领导调研视察、市政府文件(或纪要、备忘录)作出书面要求的;8 .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的;9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允许变更的情形。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准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工程变更应该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程序。第六条为加强
4、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成立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变更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市政管理局、司法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变更审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分为I类、11类和11I类。1. I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2. 11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100300万
5、元(含300万元)、累计增加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3. 11I类变更是指单次增加金额300万元以上、单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以上的变更。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增减费用抵扣后的增加金额划分变更类别;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中的增减费用不可以抵扣,按照增加部分金额划分变更类别。第八条工程变更程序项目的建设(含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研究变更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拟变更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呈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获批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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