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私募管理公司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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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私募管理公司的影响作者:邹菁(国浩律师事务所)汪美娟(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法整个修法历时两年,围绕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董监高责任、分红减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等内容进行了系列修订,涉及多项实质性修改,将对现有公司法律体系及私募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法的修订也引起了私募行业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该等修订对于私募管理公司设立、治理架构、从业人员相关责任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从市场上主要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私募管理公司,即私募管
2、理公司的角度出发,围绕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展开深入剖析。01私募管理公司需有序落实法定实缴出资要求,不能补足应履行定向减资或执行股东失权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依据新公司法的该等规定,私募管理公司的实缴出资进度应当做出调整。(一)新设私募管理公司实缴出资期限设置对于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新设立的私募管理公司,其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应当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即新设私募管理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该管理人设立之日起的五年之内完成其认缴出资的实缴义务,且出资期限应当在私募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就
3、新设私募管理公司的实缴资本,除新公司法之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3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申请私募管理公司登记的申请公司实缴金额亦有限制,也即,新设私募管理公司在申请登记时的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有鉴于此,(1)受限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限制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新设私募管理公司无实质影响;(2)对于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O万元的新设私募管理公司,除应在中基协申请登记前实缴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外,其剩余全部认缴出资应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在新设管理人设立之日起的五年内完成足额实
4、缴。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对于新设管理人各股东的实缴出资能力亦着重关注,因此对于申请登记时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也应当匹配出资期限提供,以免中基协对新设管理人股东在确定期限内的出资能力产生质疑。(二)存量私募管理公司尚未实缴出资的过渡安排相比新设私募管理公司,行业内更加关注的是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已经设立并登记的存量私募管理公司尚未实缴出资部分应当如何操作。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督总局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但尚未完成实缴的公司的实缴出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5、,即“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施行时尚未完成认缴出资全部实缴的存量私募管理公司,需结合其现有章程约定情况,在2027年6月30日前更新其章程,对其实缴出资期限做出调整如下:1 .对于章程规定需在2032年6月30之前(含当日)日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对应实缴出资义务的存量私募
6、管理公司而言,其章程有关实缴出资期限的规定无需调整;2 .对于章程规定全部认缴出资对应实缴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后的存量私募管理公司,其章程有关实缴出资期限需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3 .如对于补缴尚未完成认缴出资存在困难的私募管理公司,则可以考虑在2027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其他股东申请完成公司定向减资的工作,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要求,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100O万元。如果未主动协商进行定向减资的,私募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私募管理公司其
7、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三)募集险资资金的私募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调整对于募集保险资金的私募管理公司而言,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该等注册资本系指私募管理公司的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因而在实操过程中,部分私募管理公司出于保险资金募集的需求,通过将其认缴出资提高至人民币1亿元的方式以符合59号文的合规要求,而对于实缴出资金额往往各家保险机构的监管要求不同,有的仅要求实缴3000万元,有的则要求更高。基于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限制,笔者推测保险机构可能会要求己经
8、或正在募集保险资金的私募管理公司,按照新公司法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及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02重塑公司治理机制,私募管理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得以规范并进一步优化(一)董事会职权范围灵活优化新公司法在删除了原有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两项事宜,即(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新公司法项下并未就该等事项的职权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相较股东会召集及决策的复杂程度,董事会的召集和决策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在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范围作出缩减的背景下,私募管理公司可通过章程约定将前述事项灵活纳入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而优化私募金管理人的决策机制。(二)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
9、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和出席法定人数未做过多约束,实践中除法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外,一般约定以实际参与人数的绝对多数或过半数通过作为表决要求。而新公司法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做了一定约束,不能完全由企业自由约定。例如:1 .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3 .如出席人数不足或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未达到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新公司法的修订则对私募管理公司的股东
10、会、董事会的表决机制、会议法定人数提出新的要求。私募管理公司须在新的规则下修订公司章程,符合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的要求。为避免会议僵局,对于屡次缺席的董事可设置替换或者罢免机制,或者将有关讨论上升至股东会进行讨论解决。(三)无需强制设置监事岗位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重塑,监事不再成为公司必备岗位之一。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私募管理公司以小而精的人员配置存在,各在职人员专司其职,甚至身兼数职,监事由于其工作职能的限制,在私募管理公司实际业务
11、操作中往往处于边缘位置,因此从私募管理公司精简的角度考虑,私募管理公司的监事岗位在新公司法项下可进行取舍。对于不设置监事的私募管理公司,其监督职能需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考虑到审计委员会系在董事会中设置且由董事组成,该等结构不会增加私募管理公司的董事人员数量,且更贴合私募管理公司精简设置的需求。03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对私募管理公司履行忠实义务提供指导意义新公司法再次肯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仅扩展了对董监高的责任范围,还加重了责任份量。从督促股东出资、防范注册资本抽逃、执行股东失权,到不得违规减资、违规董事会决议、违规分红、违规财务支持,以及到最终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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