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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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 .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
2、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2 .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3 .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
3、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4 .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 .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裁判要旨】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
4、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6 .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裁判要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
5、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7 .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裁判要旨】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8 .判断补充实验数据应否接受时对待证事实的审查【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
6、终15号【裁判要旨】通过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当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即要求待证事实在原申请文件中是明确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如待证事实本身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需要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进一步确定待证事实本身,则该补充实验数据不应予以接受。9 .多变量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裁判要旨】对于以包含两个以上变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明确界定各变量的数值选取、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数值选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仍需要付
7、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10 .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裁判要旨】以数值范围限定组分含量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说明书以临床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该组分含量范围内的药量增减不会改变临床实验数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基本配伍关系和功效,则一般可以认定说明书公开充分。11 .特定氨基酸序列限定的蛋白质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8号【裁判要旨】对于限定特定氨基酸序列的蛋
8、白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系以经过糖基化修饰的蛋白质完成,对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实验数据能否支持权利要求限定的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的审查,需结合蛋白质发明的特点及糖基化在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综合判断。对于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蛋白质发明专利,完全不允许以在不同宿主细胞中表达的经过糖基化的蛋白质获得的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的技术效果,既不符合由基因编辑获得蛋白质的自然规律,亦不符合该类发明专利权利要求通常仅限定氨基酸序列的特点。12 .自定义型号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55号【裁判要旨】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
9、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13 .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58号【裁判要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4 .互联网网页图片、视频公开时间的审查【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69号【裁判要旨】
10、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互联网网页上的图片、视频公开时间的审查判断,应当综合考虑网站的资质信用、运营管理模式、技术手段等因素,重点审查网页图片、视频的编辑、发布机制。用户可以自行编辑修改发布时间,或者发布内容、公开状态等发生变化后发布时间仍然不变的,如无其他证据佐证,通常不能以该发布时间作为相关信息的公开时间。15 .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判断【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88号【裁判要旨】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16 .包
11、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裁判要旨】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17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相近、相关技术领域的确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1号【裁判要旨】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对象,以主
12、题名称为起点,综合考虑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用途相近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近技术领域;专利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构成专利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领域。18 .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47号【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的用途限定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应当结合实用新型专利这种权利类型,考虑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主题名称对所要求保护的客体本身的形状、构造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等综合判断。19 .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
13、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226号【裁判要旨】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20 .药物组合物发明中化学药成分与中药成分之间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裁判要旨】在判断药物组合物发明中的化学药成分与
14、中药成分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替代的技术启示时,通常不仅需要考虑药物成分的固有作用,还需要考虑其与药物组合物中其他药物成分之间的关系。21 .生物电子等排原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46号【裁判要旨】判断药物化合物中两个基团之间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常可以考虑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但对于非经典生物电子等排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进行特定的基团替换,通常需要能够证明该类药物构效关系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支持,不能任意扩大生物电子等排体概念的适用。22 .涉针灸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32号【裁判要旨】涉针灸等中医药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应当结
15、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特点和中医施治规律,甄别区别技术特征并审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尤其应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技术的评价方法,低估中医药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23 .现有设计公开时间的判断【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93号【裁判要旨】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现有设计物证上的铭牌所载明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销售公开日期或者使用公开日期。24 .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67号【裁判要旨】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
16、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25 .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启示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裁判要旨】如果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形成专利设计需要通过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可认为该组合过程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此时可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该组合启示。26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在先合法权利的认定【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42号【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仍然合法存在的权利或者利益,均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
17、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合法权利。27 .专利权属纠纷当事人在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原告资格【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6号【裁判要旨】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提起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其构成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不宜简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是否构成适格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原告取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专利权属纠纷尚未实质解决的,可视情中止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28 .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的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8号【裁判要旨】无效宣告请求人仅主张本专
18、利不具备新颖性故亦不具备创造性,且未提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专利行政部门未告知专利权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亦未给予其针对该具体理由陈述意见的机会,迳行认定本专利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9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裁判要旨】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构成对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之规定的实质违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
19、处理。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30 .限缩性陈述对于引用被限缩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81号【裁判要旨】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一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时,即使该权利要求最终被宣告无效,有关限缩解释仍适用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31 .诱导取证的认定和影响【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而并未声明涉及其专利的,构成诱导他人侵害专利权的取证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仅依据该证据认定侵权事实。32 .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责任人认定
20、【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0号【裁判要旨】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33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案号】
21、(2021)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裁判要旨】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并非仅指具体制造行为的实施者。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34 .电商平台展示内容与制造行为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35 5.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裁判要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
22、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当具有差异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系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36 .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专利区别设计特征的考虑【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28号【裁判要旨】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当确定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
23、当事人可以举证或者说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认定。37 .使用者、销售者依据制造者先用权主张不侵权抗辩的处理【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9号【裁判要旨】在专利申请日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先用权人依法行使先用权制造的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以制造者的先用权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8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
24、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39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转让专利权时停止侵害责任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23号【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原专利权人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其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已获现专利权人许可的除外。40 .非公开销售产品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裁判要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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