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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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市政规(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桂林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
2、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校外配餐(送)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照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以及就餐的场所。校外配餐(送)单位,是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切配、分送食品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等的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配餐单位)以及供应半成品、食品原料等的原料配送单位(以下简称“配送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按照“地方政府
3、负总责,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学校和校外配餐(送)单位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对学校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包保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六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
4、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校长(园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以及跟踪落实。(二)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以及设施设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三)应当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食堂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四)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
5、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五)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六)学校应当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I,应当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七)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餐饮服务行为,落实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城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八)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九)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学校
6、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周边用房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含食品安全承诺内容,学校应当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监督。(十)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十一)根据供餐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履行下列职责:(一)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积极推进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工程建设,将其作为配有食堂的新开办学校的统一建校要求。(二)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
7、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的综合考评,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学校领导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春、秋季开学期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四)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学校食品安全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8、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加大对校外配餐(送)单位、学校食堂以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引发食源性疾病爆发,并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严惩重处。(四)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隐患。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生活饮用水以及食源性疾病进
9、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安全健康的知识宣传教育,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二)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对事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依法开展食源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反馈突发事件信息,对控制突发事件提出处置意见,并提供技术指导。(四)强化疫情监测预警与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疾控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
10、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十条城管部门负责依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以及学校食堂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检查,督促垃圾收运单位做好学校食堂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100米范围内,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违章占道经营食品。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取缔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非法食品流动摊贩。(二)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厨余垃圾处理的检查,重点对学校食堂厨余垃圾台账和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管理环节、垃圾分类情况以及是否用无资质单位非法运输处置厨余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升学校厨余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
11、进入学校的农副产品实施源头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畜禽集中屠宰场的动物屠宰实施检疫和监管,对合规畜禽屠宰场提供给学校的畜禽产品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屠宰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加强对农产品源头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监管,对其提供给学校的农产品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相关检疫证明;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健全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
12、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具体职责。学校食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建设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检验。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推行色
13、标管理,防止交叉污染。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第十七条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具饮具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J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消毒。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以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肉、禽、蛋等)应当集中定点采购,统一配送,以保证食品原料产品质量稳定,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采用信息化
14、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第二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以及原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查验许可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且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O(四)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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