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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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热点问题作者:杨飞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潘昕的(卓纬律师事务所)刘昊洋(卓纬律师事务所)卓纬金融争议解决团队(卓纬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增多,破产债权确认中的争端及衍生诉讼随之大量增加。破产债权确认作为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前置条件,对于金融机构意义重大。本文将围绕破产债权确认中的热点争议问题展开分析,以期能为金融机构解决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提供帮助。一、逾期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否导致债权消灭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
2、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上诉期间的规定,而没有起诉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述“十五日”期间的性质及债权人逾期起诉是否导致债权消灭存在争议。(一)过去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相当部分观点以“十五日”属于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或绝对的起诉期间,认为债权人超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期间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法院可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十五日”法定期限的性质,过去判例有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法定期限说、附不利后果规定说等四种观点,其中持法定期限说和附不利后
3、果规定说的判例占比较高,但无论何种观点均认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法院可对其债权不予确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虽认为该期间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逾期起诉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但又指出,债权人逾期起诉,属于期间延误,除非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法定正当理由(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且债权人及时提出了顺延期间申请,否则,债权人将丧失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之权利。对此,多数地方法院亦持上述类似观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Ill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但亦有少数法院认为,债权人未在“十五日”期间内提起确认之诉不会导致诉权丧失。如江苏高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六部分第4条规定:“前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复核通知书及债权表应当记载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权利及十五日起诉期间。债权人就自身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未提起诉讼的,起诉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起诉后进行分配的,应当根据争议债权金额作相应提存。债权人就他人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提起异议诉讼,生效判决认定
5、异议成立的,已分配的部分仍应当依法回转。”(二)当前司法实践观点之转变诉权丧失观点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为多数法院沿用,但却一直饱受学界诟病,尤其是其对破产法第56条立法精神的违背。破产法第56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按照前述规定,即便债权人未在破产程序中及时主张债权,其行为也仅导致丧失表决等程序性权利,而并不导致丧失实体权利。2022年,最高院颠覆性地改变了过去的裁判观点
6、,在多个判决或裁定中开始结合破产法第56条处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的逾期起诉问题,并转变确立新的裁判规则,认为即使债权人未在“十五日”期间内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也不会导致诉权丧失,如:(2022)最高法民再95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2022年第12期公报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等等。其中: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案中更是对于十五日起诉期间的性质做了详尽说明,具体为:“十五日起诉期间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定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果该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间是除斥
7、期间,那么未在该期间内起诉的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该法律后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迟延申报情形下,尚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规定矛盾。而且即使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只是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而己,也并非消灭实体权利。因此,该十五日起诉期间不是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诉讼时效期间应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再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如果将该十五日起诉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会导致在破产程序中
8、对债权人或债务人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一致,并且也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迟延申报情形下,尚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规定矛盾。因此,该十五日起诉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基于上述理解,本条文规定的是起诉的合理期间,目的在于督促异议人行使合法权利,避免影响后续表决等程序的推进,而非消灭异议人的实体权利,故通耀公司上诉称建工公司的起诉违反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案中对于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具体为:“本院经再审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
9、,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沙启英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随着最高院判例的出台,地方法院亦开始转变观点,诸多地方法院判决亦开始逾期起诉并不导致诉权消灭之观点,但因部分地区的司法
10、文件仍未纠正逾期起诉不予受理或债权确定之规定,相关地区法院部分判例仍较为保守地依据地方司法文件进行裁判。二、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否需履行管理人异议之前置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前述规定并未明确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否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先行履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如河北高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
11、行)第62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后,管理人拒不更正或更正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债权确认之诉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亦有部分法院认为,债权人对于债权确认结果可直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无需履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如江苏高院民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第六部分第4条规定:“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由管理人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采纳,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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