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附: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规定(试行)).docx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附: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附: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训练规定(试行)).docx(2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4)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2月18日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
2、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非编制内人员)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四条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领导,健全城市、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旗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
3、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教育、执勤训练、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调度指挥等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救援、执勤安保、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
4、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的城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二)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苏木乡镇;(四)全国重点镇和自治区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苏木乡镇;(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的区域。各地区在保证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苏木乡镇
5、建立并投入执勤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其他苏木乡镇(场)建立有人员、有车辆、有站房、有经费的专(兼)职消防队,实现辖区内全部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全覆盖。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房屋建筑、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在城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执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森林草原火险地区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同时配备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6、要求的人员和装备。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经旗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建设计划和方案,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由旗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报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建设完成后由旗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旗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由旗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报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报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市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三章人
7、员管理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政府专职消防员采取招聘方式招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年度招录计划,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招录工作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二)年龄为18周岁以
8、上、30周岁以下,报考专业岗位(如驾驶员)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消防队员、具有B2及以上驾驶证和特种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招考驾驶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消防文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报考专业岗位(如财务、审计等)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三)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四
9、)身体状况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且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毕业生。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入职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统招统分的原则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统一分配。培训不合格、思想不稳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对应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高级、中
10、级和低级。岗位等级内可以细化设档,并与薪酬待遇挂钩。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消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依托消防救援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站实施。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队长、副队长、班长、副班长、消防员。消防文员一般不设职务。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考核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考核,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消防员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执行。消防文员的考核,由消防救援机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奖惩、晋级和续
11、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人员档案。旗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察考核由辖区旗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晋升考察考核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等级晋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三)经过相应的晋级培训且考核合格;(四)本等级工作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称职以上;(五)取得相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等级晋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
12、定为不称职的;(三)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等违反队伍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招聘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七)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八)与群众发生冲突、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向单位报告,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十)擅自或者违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私自存留、损毁的;(十二)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销售消防产品或者指
13、定消防中介企业谋取利益的;(十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消防救援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十四)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政府专职消防员因违法违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次将其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第四章队伍管理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二)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三)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四)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五)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六)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森林草原火险地区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除履行前款职责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可以协助履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协助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和防火巡查等职责。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能,熟悉各种技术装备;(三)努力学习政治,自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四)严守队伍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五)艰苦奋斗,厉行节俭,爱护车辆、器材装备和公物;(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七)积极参加体能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队伍秘密
15、;(九)维护队伍形象,做到有礼有节。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经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苏木乡镇(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并拓展从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宜单独编队。第二十三条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法
16、权益。消防文员加入所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会组织。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纲要、执勤训练、正规化建设有关规定,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坚持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加强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并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推行职业化运作模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以及轮班值班、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17、。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第二十八条多个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合执勤时,有隶属关系的实施逐级指挥,无隶属关系的实施属地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辖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产生费用,由发生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第五章保障机制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
18、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第三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结合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高危补助等薪酬待遇,并实施动态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
19、,为女性消防文员缴纳生育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第三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在交通出行、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同等社会优待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四条合同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因公
20、牺牲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优待政策,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第三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辆应当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救援专用标志。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途中,应当按照规定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应当按照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免缴车辆购置税。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
21、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的人员。第三十七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附件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
22、队伍执勤训练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训练工作,充分发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补充作用,切实担负起灭火救援和各类急难险重任务,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旗县级以上及旗县政府所在地中心镇)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必须时刻保持快速反应的战备状态,接到报警或者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
23、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加强对执勤训练工作的统一领导,定期议训议战议安全,切实解决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坚持“练为战的指导思想,强化基础训练、专业训练、合成训练,严格组训、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严格保障,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训练与考核体系,着力提升队伍灭火与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健全作战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救援人员伤亡发生。第八条政府专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通辽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通辽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政府 专职 消防 队伍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队伍 执勤 训练 规定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196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