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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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3日茂名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2、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泛指“小饭桌”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第三条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
3、其他业务。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负责原则。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二)权责一致原则。托管机构管理坚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三)落实举办者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作为托管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承担托管期间学
4、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消防安全等责任,依法登记市场主体资格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五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税务等部门组成,加强联动管理和信息沟通,统筹协调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第六条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托管
5、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投诉信访处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对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禁止学校(幼儿园,含民办)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幼儿园,含民办)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禁止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领取薪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监督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培训等服务。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对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
6、导,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交警部门依法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托管机构进行劳动监察、劳动者权益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和监督托管机构
7、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可将托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安全、价格行为、广告宣传、消费纠纷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托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托管机构消防宣传教
8、育。税务部门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有关职能部门授权的执法工作事项,重点检查托管机构是否证照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并督促社区(村居)将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记录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九
9、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本校学生参加托管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参加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本校学生所在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并抄送属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第三章设置要求第十条托管机构须依法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证。(二)取
10、得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三)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办理备案手续。(四)提供场所符合建筑面积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托管机构场地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五)自建房或住宅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功能的变更,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六)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非营利法人条件,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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