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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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
2、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个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充电基
3、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三)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1 .公用充电设施,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2 .专用充电设施,指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3 .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二、投资建设(四)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当符合各级专项规划、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
4、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模式,通过自建自营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六)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审批。1 .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2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政府确定的备案
5、机关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实行网上备案。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申明(包括合法取得建设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或与建设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人达成建设意向的申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3 .个人在既有专用固定停
6、车位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属地电网企业报装,不需办理备案手续。4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与主体工程一并审批或备案,不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单独审批或备案。5 .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6 .电网企业要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7、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七)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基础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依法适用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公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当在地方牵头部门指导下组织竣工验收,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对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分别进行验收。本体部分验收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及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执行,接入
8、智能服务平台验收细则由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制定并实施。充电基础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可以在整体竣工验收中进行。(八)专用、自用和公用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等标准的规定。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投入运营前应当计量检定合格。公用充电设施在投入运营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九)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
9、设施建设。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对经查实存在不配合合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且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理。三、运营管理(十)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电动汽车充放电。(十一)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的企业,并可以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业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公用、专用、自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十二)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
10、符合以下条件:1 .经工商部门登记,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运营。2 .企业信用良好。3 .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4 .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5 .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与政府建设的智能服务平台连接。6 .地方牵头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十三)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清退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公用充
11、电设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90%。(十四)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可持续发展。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积极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做好居民区公共充电车位规范管理,提升日常运维服务水平。(十五)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应当为本企业生产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电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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