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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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与思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因其能够有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已然成为一柄铮亮的制度化“反腐利器”,在新时代更加具有“中国特色,和彰显“制度自信二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迈步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如何坚决维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推动报告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一、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
2、项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自1995年4月中国共产党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开始,到精准聚焦“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经过28年实践探索和总结经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日臻完善、越发严格,对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形成“硬约束”,已经成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器,在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继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项法规”)后,2023年4月再次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旨在以人性趋利避害的原始心理为突破口,寓管家事、查家产、诫家风、正党风于一体,进一步将从严
3、管党治吏的制度末梢内化到各级领导干部的灵魂深处。(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题中之义现代政党都有一整套制度规范体系,没有政治上的纪律和规矩就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所强调,“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因此,“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请示报告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制度集成。一方面,通过制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从“程度”和“内容”两个维度对请示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作出规定,其中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
4、重要工作”,同时要“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另一方面,多次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家事”“家产”等事项、不如实报告的后果及其影响进行明确规定。至此,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当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构建起了一整套操作性强、衔接度高的集中报告、抽查核实、认定处理机制。这项制度从探索起步走向逐渐成熟,进而趋于制度化、体系化、精细化,在实践中以制度约束引领纪律自觉、以制度权威塑造廉洁形象。具体而言,报告主体从干部本人扩展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报告事项从最初的4项(仅限于本人收入)发展到现在的15项
5、(9项家事、6项家产);报告内容从工资收入到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房产、出入境、违法犯罪情况,再到本人健康、婚姻变化,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报告用表从1995年的1页拓展到2023年的22页,同时将境外的房产、存款及投资等情况单列出来;报告管理从纸质版变成了数字化,即拥有独立系统、保密软件,同时严格落实专人、专机、专件、专场、专柜等“五专”措施。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28年来实践探索和总结经验表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范围广泛、事项全面、内容翔实、要求严格等“中国特色”得以进一步彰显。随着报告程序的完善、配套制度的健全、抽查比例的提
6、升、填报工作的规范,使报告制度真正管到了位上、严到了份上,对那些企图以权谋私、无视党规党纪的干部形成震慑,让那些企图“破笼”、“破窗”、沦为“两面人”的干部无机可乘。(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并未简单移植西方模式,而是立足我国现阶段国情、挖掘已有制度潜力,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形成了“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本身看,从2010年5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到2013年9月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
7、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再到2014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从2017年2月修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再到2023年4月修订形成新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报告事项越来越严实细,家事家产一样都不能少。从配套制度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范畴,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将“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
8、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视为组织观念淡薄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时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必经程序,“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与干部提拔、进一步使用直接挂钩,增强了制度的威慑力。从制度执行看,将只报不查变为既报又查,将部分查核变为“凡提必核”,将随机抽查比例从3%5%提高至10乐党的二十大后提高至1596,同时加大查核验证力度,尤其是全面开展抽查核实,对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全部查核,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实现对中管干部全覆盖查核
9、一遍,彰显了制度的约束性。加之干部监督联席机制运行顺畅和政务信息化建设数字赋能,委托查询房产、股票、基金、保险、经商办企业等信息更加便捷精准,为查核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途径相比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侧重强调权力制约,我国的报告制度既重视权力制约,更强调权力监督,这是由政治体制差异决定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即“官员所属组织进行管理、监督与官员接受管理、监督的关系二一旦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底数不清,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就是镜中月、水中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把“严”和“实”的要求贯彻到
10、干部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净化党内不良风气,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这项制度实施之初,由于“只填报不核实”,少报漏报、隐瞒不报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这次抽查情况看,多数填报不完整,那填报还有什么用?出台的制度要可行,抽查要有一定比例,查出的问题要纠正,必须有个严肃的说法J正因如此,2014年建立抽查核实制度,2015年全面实行“凡提必核”,2016年探索开展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2017年修订出台“两项法规”,2023年再次修订报告制度形成“加强版”,把制度的笼子织得更密,把监督的“螺栓”拧得更紧。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一方面时刻提醒广大干部对党忠诚老实、保持廉洁自律
11、,远离那些可能导致腐败的行为,保护好权力辐射下的家人;另一方面党组织可以及时发现干部身上的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防止“亚健康”变成“重症病二尤其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发挥着“预防”“惩治”双重功能,通过如实向组织亮家底,有效监管违规兼职、以权谋私、政企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行为,进一步释放一体推进“三不腐”叠加效应。只有把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置于新时代新要求下,用好这种制度化的反腐利器,才能促使领导干部心怀敬畏、心存戒惧,切实做到秉公用权、为民谋利。二、少数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通过严格执行“既报又查”“
12、扩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极大强化了日常管理监督,巩固发展了良好政治生态。但从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来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仍不时出现。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一栏公开信息统计显示(截止2023年12月31日):2017年“两项法规”实施以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192名中管干部中,有99人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其中10人属于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由此可见,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和党中央三令五申的高压态势下,当前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一些党委(党组)重
13、视不够、履责不力,少数领导干部以身试法、顶风违纪,导致不如实报告问题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离制度初衷、组织要求和社会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一)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表征从“九项家事”看,仍存在不如实报告的情形有:有的干部不情愿报告本人健康状况尤其是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有的干部不认真报告本人持有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甚者未经审批私自申领有关证件、因私出国(境);有的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等情况;有的干部不主动报告家庭成员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的干部不仔细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信息尤其是受聘担任外资企业、私
14、营企业高管职务,等等。从“六项家产”看,仍存在不如实报告的情形有:少报告或未报告本人、配偶持有基金、股票、投资型保险及其市值等情况;未报告本人、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已经出售或协议转让但仍在名下的房产,以及少报告房产建筑面积;少报告或未报告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及投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与本人填报的从业信息前后不匹配,有的应报而未报,有的少报告投资认缴金额,有的未报告担任高级职务情况,有的未报告已吊销但未注销企业,等等。以上常见情形,对于多次填报的领导干部,大多能够避免“入坑”,但对于已有违纪违法事实但还未被查处、心存侥幸的领导干部,或首次填报的领导干部则时常踩“红线
15、二由此造成近年来有的地方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如实报告率高位下滑或时而波动,不少领导干部也因少报漏报、未报瞒报影响了提拔使用,受到了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二)领导干部填报情况与查核反馈不一致的原因分析从组织层面看,主要是制度的执行力出现偏差。有的党委(党组)将党中央三令五申的政策规定转化为领导干部如实报告的自觉行动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存在“大而化之”“含糊过关”的心态。一是责任落实不严。一些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至U位,年度集中填报“一填了之”,干部出了问题“一下了之: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只挂帅不出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力;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制
16、度的政策宣讲力度不够、辅导培训深度不够、业务指导精准度不够。二是压力传导不够。一些党委(党组)未真正将组织层面的应然要求转化为干部个人的实然行动,自上而下的压力传导不足;多数单位注重向领导干部本人讲政策明规矩,却忽视了干部家庭成员这一重要变量,由内而外的压力传导不够。三是结果运用不足。一些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出现不如实报告情形的斗争精神不足,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的处理不及时,运用也不够,“当下的执行”与“事后的运用”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从干部自身看,实质是党性不强、不忠诚不老实。有的领导干部平时把对党忠诚老实挂在嘴边、写在纸上,报告家事家产时却是阳奉阴违,也不排
17、除极少数干部主观故意的可能。一是反复重申仍思想懈怠。有的干部站位不高、内心抵触,把组织上反复强调的政策规定、报告纪律等当作“耳旁风”,要么认为家事家产是个人隐私,没必要全部向组织报告;要么认为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是小题大做,组织管得太宽太多。基于这些错误思想、模糊认识,所填信息必然不能真实反映其家事家产情况。二是不予采信仍心存侥幸。有的干部填报前准备不充分,未利用好辅助查询工具,不愿花时间做准备功课。有的干部填报时态度不认真,家事家产底数不清,不核对原始凭据,不梳理往年情况,想当然、凭印象填报。还有的干部与家人沟通不到位,或与配偶财务独立、互不干涉,或夫妻离异分居、子女长期在外等,也容易造成漏
18、报瞒报。面对组织上已经明确的不予采信的主要情形,仍然心存侥幸,企图打“擦边球,三是明令禁止仍漠视纪律。仔细分析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的种种缘由,主客观原因看似充分,根子上是对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执行不够,实则是对纪律和规矩的漠视。正是担心东窗事发、害怕见不得光,集中填报时就想藏着掖着、瞒天过海,组织函询时仍然支支吾吾、欺骗组织。究其本质就是党性不强、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甚至有贪污腐化、财产来源不明的嫌疑。综合分析近年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常见情形、主要原因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看出:一些领导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没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回事,漠视党的组织纪律、毫
19、无组织原则,甚至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人仍不如实说明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对家属失管失教,纵容、默许家人或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搞“家庭式腐败”;一些领导干部“亦官亦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兼职取酬等,甚至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沆濯一气,搞权钱交易、隐性腐败。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由风及腐、风腐一体是典型表现,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纪法底线上失守是根本原因。其中不少人都是从少报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类被视为“小事小节”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始,久而久之在“温水煮青蛙”中滑向腐化堕落甚至违法犯罪的深渊。三、思考与建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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