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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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梧政规(2024)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1月23日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2、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J二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三县
3、一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网约车日常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市区网约车的行政执法工作。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网约车相关的审批许可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相关的审批许可、日常行业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运力投放及运价第四条网约车按照“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
4、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第七条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或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第八条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该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四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九条拟在本
5、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且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含2600毫米)。(三)在本市首次申请办理的,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在本市己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证件仍然有效的车辆过户后拟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90日内向相应的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发证件;己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再次申请办理的,视作首次申请办理。(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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